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修订后)渝高法发[2009]22号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1-1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件 渝高法发[2009]22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2009年11月19日,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5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后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提高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性》、《工务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工伤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认为其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或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1

(二)对劳动保障行政主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五)要求经办机构改造支付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签订服务南方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工伤行政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职工发生工伤后,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后,一方在法定申请时效内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邓受理,受伤职工或企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提,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保险缴费单位等可以作为工伤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工伤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

2

行有关协议的规定;

(四)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要求经办机构履行支付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工伤认定须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双方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其他构成要件的,应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终止或续订合同而延续劳动关系的;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进行了口头约定,并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的;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已填写“登记表”、“报务表”,允许或默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的;

(五)试用期间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既不解聘,又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因必备条款欠缺导致合同涉及劳动权利与内容的,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

3

实劳动关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一)用工事实存在,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行,但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其他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有争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径直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应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事实依法进行审查。

第九条 建筑、采掘业等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进行发包和分包的,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应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凡发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企业的,承包方应对其使用的人员承担工作赔偿责任。

(二)凡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单位或自然人的,应认定发包方与该单位或自然人使用的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发包方对该单位或自然人所使用的人员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建筑、采掘业等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的,该单位或自然人拖欠其使用人同工资的,参照前款第(二)项的精神办理。

4

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使用的人员依据本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向发包方主张工伤赔偿、工资偿付以外权利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职工的参加本单位或其内设机构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与集体活动有关的伤亡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受本企业返聘工其他企业聘用,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返聘企业或其他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提名义对外经营的,车主聘用的驾驶员或售票员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驾驶员或售票员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的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第十三条 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右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本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遭受伤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有驾驶证未携带,以及驾驶证超过应年检期限不满一年的除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应有相关司法机关或行政

5

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无相关法律,而是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认定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或职业病侵害,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因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仲裁、民事诉讼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工伤认定申请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间内,待补正材料时间届满后申请期间继续计算。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因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该仲裁、民事一诉讼的时间不主入工伤认定的时间。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工伤行政诉讼案件、本规定下发后新受理的一审工伤行政诉讼案件,及上述案件的二审和再审工伤行政诉讼案件,但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今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解释。

6

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无相关法律,而是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认定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或职业病侵害,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因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仲裁、民事诉讼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工伤认定申请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间内,待补正材料时间届满后申请期间继续计算。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因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该仲裁、民事一诉讼的时间不主入工伤认定的时间。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工伤行政诉讼案件、本规定下发后新受理的一审工伤行政诉讼案件,及上述案件的二审和再审工伤行政诉讼案件,但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今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解释。

6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修订后)渝高法发[2009]22号在线全文阅读。

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修订后)渝高法发[2009]22号.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zonghe/273159.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