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并对工作所需的各项条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依托信息化,做好规划设计。 湖北省公安厅依托“湖北公安云”,全面完成公安内部信息资源整合工作,并与30个省直部门签订外部数据共享协议,极大扩充了信息资源的深度与广度。截至2016年1月,全省公安机关存储各类数据资源约3000类、3万亿条,为建设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湖北省公安厅确认了信用主体标识码规范,完成了湖北省信用信息自然人主体标识编码和标准的设计编写工作,起草了《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安行业汇集系统建设方案》,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湖北省公安信息化“十三五”总体规划。《2015年全省公安基础信息化建设十五条》提出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推进与政府部门间资源共享工作。 3、落实要求,认真组织归集报送工作。 (1)信用信息目录梳理确认 湖北省公安厅经过前期大量调研,对《湖北省信用信息目录(初稿)》行业分册确认表共449条进行修改和确认,最后经厅反邪教、治安、禁毒、网安、高警、消防、法制总队和交通管理局等8个单位确认236条目录事项,并对基本要素、业务要素、技术要素、数据存量等信息进行收集汇总。 (2)信用信息初始数据整理报送 2014年11月,湖北省公安厅对厅直有关单位发文收集初始数据,并对收集的大量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年底湖北省公安厅的初始数据已通过省信用办审核。 (3)信用信息的质量建设 湖北省公安厅组建了一支覆盖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的数据管理员队伍,形成了一套全流程化的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建立了一个省市一体化的信息质量服务平台。从数据的源头采集、资源注册、整理编目、质量管理和服务应用等方面,建立一整套数据资源从采集到应用的全流程化机制。 在数据采集方面,湖北省制定了基础数据采集标准,规范了业务数据采集流程,自主研发了直连云中心的一体化信息核录平台,实现各类信息的一站式采集,促进信息采集标准化、规范化和集约化。 在信息资源整合方面,对公安内部资源,由各警种按照业务流程和数据标准编写数据质量规则,县级公安机关的数据管理员负责对辖区内的所有数据资源进行注册、规整、编目、上报等工作,省市两级的数据管理员负责对本级数据资源进行注册、规整等工作,并对下级公安机关上报的数据资源进行审核和质量把关,并限期整改反馈。全省公安机关的所有信用信息资源统一实时汇集至省厅信息中心。 在数据资源整理方面,在完成数据的统一汇集后,按照公安部统一标准,形成了一整套数据资源整合、编目、标准化、清洗转换等工作的固定机制,做到数据来者有源,入库即标。 在数据质量管理方面,建立数据考核机制,依托数据质量管理系统,将数据的标准化程度、数据质量、更新速度等指标纳入考核,确保数据质量有保障。 在数据服务方面,依托省市一体化的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提供统一的数据服务接口,为各类业务应用提供数据支撑。 (4)提交失信行为清单和惩戒措施清单 按照《关于制定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清单和惩戒措施清单的通知》要求,将涉及到湖北省公安厅的企业失信行为清单和惩戒措施清单汇总,并按时提交省信用办。其中涉及厅治安、内保、消防、网安总队以及交通管理局的102条失信行为事项。 4、全面推进,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1)督导督查工作 湖北省公安厅起草了《关于开展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湖北省公安厅督导督查工作方案》。2014年10月,由分管副厅长带队,治安总队、交通管理局、消防总队、科技信息处等单位各派一名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参加,对荆州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督导督查。同时,结合全省公安机关的工作特点,湖北省公安厅信息化办定期下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报,对各警种和市州的信用体系信息汇集和整合工作进行督导。 (2)宣传教育活动 湖北省公安厅多次召开会议,对信用体系相关知识、政策进行宣讲,对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工作进行讨论,并在平安荆楚网上开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栏,宣传信用建设工作及信用知识。 (3)目标考核通报 2016年以来,湖北省公安厅信息化办将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纳入全省公安信息化网上动态考核,对各警种和市州的信用体系信息汇集和整合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排名,并纳入年底全省公安机关工作考核。
五、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2016年12月底,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的意见》,提出以信息化提升司法行政执法执业公信力。加强执法信息网上录入,切实加强执法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管理,确保每一项执法工作都形成完整的资料库、证据链。加强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供固化的执法流程,加强对执法权限的刚性约束,确保执法主体合法、执法责任明晰。加强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完善网上预警、网上督办、网上监控、网上抽查等监督机制,实现对执法活动网上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执法结果网上公开,深化政务公开、狱所务公开,不断拓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加强执业活动网上监管,推进法律服务人员执业信息公开,建立诚信信息体系,强化对法律服务人员执业的监督。 延伸阅读:镇江市司法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7年以来,镇江市司法局坚持从单位和归口管理行业实际出发,多措并举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取得较好成效。 (1)加强诚信机关建设。落实政务公开,办理的行政性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全程向社会、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并在政府网站接受社会监督;落实限时办结,对项目行政性审批、核准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急、重事件实行特事特办或即受即办;落实政务承诺制度,切实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等,确保承诺事项如期兑现,取信于民。不能兑现的承诺事项,认真进行梳理,说明情况,征得群众理解。 (2)加强信息平台打造。依托镇江司法行政网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网积极探索建立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信息数据库和法律工作者信用数据库,不断扩大数据采集和覆盖范围,确保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完善信息披露平台,将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归集、发布、使用管理和信用评级、信用评估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为开展信用公示、信用评估和信用咨询提供制度保障。 (3)加强法律服务监管。整顿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法律服务行为,严格资格认定与市场准入,强化对注册、法定年检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公平竞争、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的运行机制;加大对各类法律机构的监管和对违法违规案件及其人员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行业信用守则,引导行业自觉形成维护信用的良好风气;建立诚信监督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因失信对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4)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按照 “七五”普法规划要求,以“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为抓手,广泛开展全社会的诚信宣传教育,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利用多种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例如,会同市工商局等部门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开展诚信纳税系列普法活动等,均收到良好诚信宣传教育效果。
第六讲 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本章阐述了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包括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一、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1、守信激励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
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2016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2)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4)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6)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在守信联合激励方面,国家税务总局与银监部门、金融机构建立了银税合作机制,全国金融机构运用纳税信用信息发放贷款超过1300亿元,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分别出台了对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联合激励备忘录。 2、失信惩戒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201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个部委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201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
等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6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2)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5)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6)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
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1)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2)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3)任职资格限制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4)准入资格限制 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5)荣誉和授信限制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
社会信用体系与诚信建设
第一讲 社会信用体系概述
一、诚信及其作用
1、什么是诚信 诚信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一诺千金。诚信是社会法则,诚信是人格力量,诚信是职业精神,诚信是道德坚守。 “诚”,是儒家为人之道的中心思想,立身处世,当以诚信为本。宋代理学家朱熹认为:诚者,真实无妄之谓。 《说文解字》认为“人言为信”,程颐认为:“以实之谓信。”“信”不仅要求人们说话诚实可靠,切忌大话、空话、假话,而且要求做事也要诚实可靠。“信”的基本内涵也是信守诺言、言行一致、诚实不欺。 “诚”主要是从天道而言,“信”主要是从人道而言。故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 “诚”本是自然固有之,效法天道、追求诚信,这是做人的道理、规律。二者在哲学上虽有区别,但从道德角度看,“诚”与“信”则是同义等值的概念。许慎在《说文解字》云:“诚,信也。”“信,诚也。”基本涵义都是诚实无欺,信守诺言,言行相符,表里如一,这是做人的基本要求。 在一般意义上,“诚”即诚实诚恳,主要指主体真诚的内在道德品质;“信”即信用信任,主要指主体内诚的外化。“诚”更多地指“内诚于心”,“信”则侧重于“外信于人”。“诚”与“信”一组合,就形成了一个内外兼备,具有丰富内涵的词汇,其基本含义是指诚实无欺,讲求信用。千百年来,诚信被中华民族视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在基本字义的基础上形成了其独具特色并具有丰富内涵的诚信观。信的意思是相信。 “诚”与“信”作为伦理规范和道德标准,在起初是分开使用的。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中庸》中也说:“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信的基本含义是指遵守承诺,言行一致,真实可信。最先将“诚”与“信”连在一起使用的是在《逸周书》中:“成年不尝,信诚匡助,以辅殖财。”“父子之间观其孝慈,兄弟之间观其友和,君臣之间观其忠愚,乡党之间观其信诚。”这里的“信诚”实际上表达的是“诚信”的意思。就是说,从一般意义上,诚信是指诚实不欺,讲求信用,强调人与人之间应该真诚相待。
2、诚信的作用 诚信是人必备的优良品格,一个人讲诚信,就代表他是一个讲文明的人。讲诚信的人,处处受欢迎;不讲诚信的人,人们会忽视他的存在;所以我们人人都要讲诚信。 (1)诚信是立身之本 诚信是为人之道,是立身处事之本。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认为人若不讲信用,在社会上就无立足之地,什么事情也做不成。 (2)诚信是齐家之道 唐代著名大臣魏征说:夫妇有恩矣,不诚则离。只要夫妻、父子和兄弟之间以诚相待,诚实守信,就能和睦相处,达到家和万事兴的目的。若家人彼此缺乏诚信、互不信任,家庭便会逐渐四分五裂。 (3)诚信是交友之基 只有“与朋友交,言而有信”,才能达到“朋友信之”,推心置腹、无私帮助的目的。否则,朋友之间充满虚伪、欺骗,就绝不会有真正的朋友,朋友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 (4)诚信是为政之法 《左传》云:“信,国之宝也。”指出诚信是治国的根本法宝。孔子在足食、足兵、民信三者中,宁肯去兵、去食,也要坚持保留民信。因为孔子认为“民无信不立”,如果人民不信任统治者,国家朝政根本立不住脚。因此,统治者必须取信于民,正如王安石所言:“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 (5)诚信是经商之魂 在现代社会,商人在签订合约时,都会期望对方信守合约。诚信更是各种商业活动的最佳竞争手段,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企业家的一张真正的金质名片。 (6)诚信是心灵良药 古语云:“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只有做到真诚无伪,才可使内心无愧,坦然宁静。人若不讲诚信,就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正如《吕氏春秋·贵信》篇所说,君臣不信,则百姓诽谤,社稷不宁;
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则离散郁怨,不能相亲;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染色不贞。(译文:如果君臣不讲信用,则百姓诽谤朝廷、国家不得安宁;做官不讲信用,则少不怕长,贵贱相轻;赏罚无信,则人民轻易犯法,难以施令;交友不讲信用,则互相怨恨,不能相亲;百工无信,则手工产品质量粗糙,以次充好,丹漆染色也不正)。 综上所述,诚信对于自我修养、齐家、交友、营商以至为政,都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美德,可见诚信在人类社会非常重要的。 延伸阅读:关于诚信的典故 两千多年前,孔子就主张“言必信,行必果。”我国语言体系里有大量诸如“一言九鼎”、“一诺千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这样称赞诚信精神的成语。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许多诚信人物及故事广为传诵。 (1)曾子杀猪 曾子与其妻将要去市场,年幼的孩子想要跟随父母一同前去,一边走,一边哭,曾妻不愿让其跟随,于是就哄骗孩子说:“你回去,等我们回来给你杀猪吃。”孩子就同意了。不久,曾子与其妻归来,曾子提刀捉猪便杀,其妻连忙阻拦,说:“哄孩子的不可当真,”但是曾子却反驳妻子的的观点,说:“千万不能骗孩子,孩子小,不懂事,作为父母如果今日失信于孩子,如果孩子将来跟我们学骗人,我们将来还如何教孩子为人立身。”最后,曾子不顾妻子的反对毅然杀猪。 (2)商鞅立木 秦国的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主持变法。当时处于战争频繁、人心惶惶之际,为了树立威信,推进改革,商鞅下令在都城南门外立一根三丈长的木头,并当众许下诺言:谁能把这根木头搬到北门,赏金十两。围观的人不相信如此轻而易举的事能得到如此高的赏赐,结果没人肯出手一试。于是,商鞅将赏金提高到50金。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终于有人站起将木头扛到了北门。商鞅立即赏了他五十金。商鞅这一举动,在百姓心中树立起了威信,而商鞅接下来的变法就很快在秦国推广开了。商鞅变法使秦国渐渐强盛,最终统一了中国。 (3)一诺千斤 秦末有个叫季布的人,一向说话算数,信誉非常高,许多人都同他建立起了深厚的友情。当时甚至流传着这样的谚语:“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后来,他得罪了汉高祖刘邦,被重金悬赏捉拿。结果他的往日的朋友不仅不被重金所惑,而且冒着灭九族的危险来保护他,使他免遭祸殃。一个人言行一致、诚实有信,自然得道多助,能获得大家的尊重和友谊。 (4)宋濂抄书 被朱元璋称为“开国文臣”的宋濂小时候喜欢读书,但家里很穷,只好向人家借。每次借书,他都讲好期限,按时还书,从不违约,人们都乐意把书借给他。一次,他借到一本书,越读越爱不释手,便决定把它抄下来。可是还书的期限快到了。他只好连夜抄书。时值隆冬腊月,滴水成冰。母亲见之心疼,说:“孩子,都半夜了,这么冷,天亮再抄吧。人家又不急着看。”宋濂说:“不管人家等不等这本书看,到期限就要还,这是个人信用问题,也是尊重别人的表现。”最终他凭着顽强的毅力抄完并按期归还了书。
二、中西诚信伦理比较
分析中西诚信伦理的异同,挖掘其中的合理成分,积极吸收西方诚信伦理文化的精华,对促进我国现代诚信伦理体系和社会诚信机制的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1、相同性 尽管中西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有所不同,中西诚信伦理产生和建立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也各异,但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把诚信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伦理规范,中西诚信伦理之间有着许多共同之处。 (1)诚信伦理的内涵和要求基本相同 在中国古代,诚信概念经历了不断演变和发展的过程,但其基本内涵却是比较固定的,即是诚实无伪、恪守信用。孔子说:“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说文解字》中说:“信,诚也,从人从言。”孔子说:“信近于义,言可复也。”言必信,信必果。”可见,诚信的基本含义就是诚实守信。从伦理意义上看,诚实就是要求人不欺心、不欺人,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守信就是要求人们能够履行对他人的承诺,说话算数,严格践约。 在英文中与“诚”对应的单词是integrity,与“信”相对应的是faith或trust。integrity的含义是“诚实”和“完整”;faith的意思是“信仰”、“信赖”,主要是指“相信”和“依赖”。从伦理角度看,诚信的基本要求就是尊重事实、信守诺言。美国学者福山说:“信任建立在共享价值规范的基础之上,它的
获得要求人们遵守群体的道德规范,并且具有忠诚、可靠等美德。”可见,诚信作为一种伦理规范,在中国和西方社会中的基本含义和要求是相近的,即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真诚无欺、信守诺言。 (2)都把诚信作为基础性的伦理规范 在中国,儒家经典《论语》中说:“人无信不立”,“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可见,中国先哲孔子把诚信作为立身、处世和为政的根基。孔子之后的儒家学派则对诚信作了进一步的提升。孟子提出“朋友有信”,并把“信”作为五种人伦关系之一。西汉董仲舒将“信”与“仁、义、礼、智”并列为“五常”,从此确立了“信”在中国传统道德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在西方,诚信伦理同样源远流长。《圣经》中的“摩西十诫”将“不作伪证”作为最重要的道德戒律。在古希腊,苏格拉底本人就是因为不愿意撒谎而被处死。在中世纪,“信”、“望”、“爱”被认为是基督教最基本的伦理要求,三者构成基督教神学的三大德性之柱。在近代,卢梭、洛克、霍布斯和托克维尔等政治学家认为,契约是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基础,信任是维系政府权威和社会秩序的主要原则,是民主政治的前提条件。在现代,社会学家齐美尔、迪尔凯姆、韦伯等人认为,信任是社会组织的润滑剂和粘合剂,是促进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在当代,美国著名学者福山指出,信任是一种比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更重要的社会资本,它对提高经济竞争力和推动社会现代化起着巨大的作用。1993年世界宗教会议发布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提出了人类社会“四项不可取消的规则”,其中“坚持一种宽容的文化和一种诚实的生活”便是四项规则之一。 (3)都认为诚信伦理具有道德至上性 在古代中国,最早把诚信上升到哲学本体意义的是孟子。他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不仅是宇宙的本体和人的本性,也是人伦道德的本原,同时又是贯通人性与天道,达到天人合一的桥梁。《中庸》说“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也就是说,人若能依诚之德立身处世、待人接物,便能感化他人、化育万物,直达至善的境地。宋代理学对诚信的本体意义作了进一步的概括,周敦颐说:“诚者,圣人之本。‘大哉乾元,万物资始’,诚之源也。‘乾道变化,各正性命’,诚斯立焉,纯粹至善者也。”“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在他看来,“诚”不仅是宇宙的精神实体,而且是一切伦理规范和道德行为的根基和源头。 在西方社会,信(faith)一开始是一个宗教名词,指人对上帝的内心态度、信念和信赖。诚信伦理在西方最早也产生于宗教,《圣经》中的《日约》是人神之间的盟约。进入中世纪,“信”仍是基督教伦理的最高原则。托马斯·阿奎那说,“信”是一切德性之首,“信”的源泉在上帝。文艺复兴时期,路德发起了宗教改革,但仍倡导“因信称义”,仍把“信”作为新教的首要原则。在世俗社会中,西方哲人也试图论证诚信的道德至上性。休谟说,履行许诺的法则、稳定财物占有法则和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法则是人类社会的三条基本自然法则,履行许诺是永久的社会正义的体现。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把“诚实”看作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和绝对命令,他说,“人应当诚实”是人们心中的普遍性道德法则,它与支配我们头上星空的自然法则一样令人赞叹和敬畏。
2、差异性 中国传统社会的信任主要是建立在熟人社会和血缘亲情的关系上,本质上属于人格信任。而现代西方社会的信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契约关系的基础上,是一种契约信任。所以,中西诚信伦理之间除了有相同性之外,还表现出更多的差异性。 (1)建立基础不同 传统诚信伦理产生于封建宗法社会,是建立在熟人社会和身份等级关系上,表现出鲜明的人伦身份等级色彩。在宗法社会里,等级身份是宗法制度的象征和体现,强烈的人身依附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反映宗法社会道德要求的传统诚信不可能超越身份等级的限制,不可能摆脱封建的礼义制约。《左传》中说:“信不叛君,知不害民,勇不作乱”,“弃君之命,不信”。可见,在传统伦理中诚信关系大多具有单向的义务性,是下对上、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的绝对忠诚、守信。传统的诚信并不是一种平等的道德要求,而是从属于忠、孝、仁、义等道德规范,在维护等级名分和宗法制度的前提下协调人与人之间
的交往关系。 西方诚信伦理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契约关系上,具有平等性。在西方社会,平等、分权观念历史悠久,古希腊哲人极为重视和倡导的个体平等的哲理思想影响深远,为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诚信建立了一个观念平台。而在近代,西方社会经历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彻底地打破了人身依附关系,实现了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认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所说的这一社会进步的实质在于契约关系所表达的是一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契约关系中的“人”是具有平等社会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西方诚信伦理正是建立在平等自由的原则上,其要旨是让所有利益主体在社会经济交往中都能公平地行使权利和义务,诚实守信地进行公平交易。所以,西方的诚信伦理反映的是社会权利和利益平等的道德要求。 (2)适用范围不同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自然经济的农业社会,人们的关系领域和交往范围较为狭窄,往往局限于“熟人”范围之内,如亲朋好友、邻里乡亲和同学同党等。从本质上看,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作为调节人际关系的诚信伦理自然也是建立在血缘和亲缘的基础上。 在西方社会,诚信伦理是建立在契约关系之上,具有普适性和开放性。契约文明在西方社会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城邦时期血缘关系就已基本解体。到了近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张,契约作为一种商业手段和人际交往原则被广泛地应用在社会生活中。文艺复兴之后,传统契约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为代表的哲学家用契约论来构建国家政治理论,并阐明了政府守信于民的思想。从此,契约从经济领域扩张到法律和政治领域,出现了经济生活乃至政治生活的契约化,形成了西方社会的契约文明。作为在契约社会中形成的诚信伦理,它必然要求人们冲破血缘、地缘、人缘等熟人社会关系的束缚,使任何个人、组织、国家之间建立平等、广泛的诚信规则。 (3)价值取向不同 中国传统社会以家国为本位,向来重视家国而轻视个人,个人只不过是家国关系这一庞大网络中的一个构成因子,任何对个人权利的要求都被认为是不合“大义”的行为,追求个人利益的人则被喻为是势利小人。《论语》中说:“信近于义,言可覆也。”孟子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因此,传统诚信伦理要求人们履行诺言、恪守信用,往往是没有功利目的道义行为,这就使得中国传统的诚信观念一直跟着“义”在“利”以外游走,“讲信”总是与“重义”相连,“背信”总是和“弃义”相关。 西方诚信伦理是建立在契约关系之上,市场主体通过契约关系和平等交易行为来实现各自的特殊利益。契约关系既是人们交易活动的纽带,也是实现个人财产权利的有效的手段。人们遵守契约、讲求诚信的目的和动机就是为了获得长远稳定的利益。从本质上看,西方的信用关系和信用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和互惠制度。人们从“互惠”角度对彼此关系进行理性分析,从而做出是否对其给予信任的决定。 (4)维系机制不同 从约束机制上看,中国诚信伦理具有自律性。自先秦起,中国人就将诚信视为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之一。但传统诚信伦理主要是建立在血亲关系的基础上,反映的是以宗法社会的道德要求。受宗法社会重德轻法文化特征的影响,传统诚信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不重视外在的制度规范,而强调源于内心力量的自我约束,它主要通过荣辱感、信念、良心的自我要求和自律精神来控制和约束行为人的行为。违反诚信的人,可能会遭受社会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诘问,但是不会受到任何外在的惩罚和损失。即使在市场贸易等经济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还是一种道德的信任,主要依靠个人良心和无字无据的“君子协定”来约束各自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契约和法制的保障。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诚然,这种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基础上的德性信用伦理,在传统熟人社会是有效的。但在现代社会里,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约束力和约束范围都是有限的。 在西方社会,维系诚信伦理的力量首先是法律。违背了“诚信”原则,所遭受的惩罚主要不是道德上的,而是经济上和法律上的。早在罗马法时,“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被列为五项基本原则之一。当时雅典的各类经济交往活动不仅有书面的契约,而且有法律的担保。这种伦理精神法制化的实践,通过近代西方启
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宣扬,最终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并在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各个领域普遍推广,以至于在今天的西方社会,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更成为人们遵守诚信伦理的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 吴建华.中西诚信伦理比较及其启示.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02)]。
三、加强诚信教育
诚信教育是引领人们诚信自律、提升人们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普及诚信教育。诚信教育包括家庭的诚信教育、学校的诚信教育和社会的诚信教育。 1、家庭的诚信教育 每个家庭都应该从小培养孩子有一颗诚信心,让孩子拥有诚实守信的品德,得到别人的尊重和信任,获得真诚的朋友和友谊,将来在事业上才能得到更好的合作伙伴和他人的支持。 (1)培养孩子诚信从点滴做起 培养孩子诚信的品质,它既要求家长有长期坚持的耐心,与时俱进的细心,又深深扎根渗透于日常生活的琐碎点滴中,贯穿家庭生活和亲子成长的全过程。家长应从小就要求孩子说真话,不说假话;做错事时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能及时改正;不拿别人的东西,借别人的东西要还;做到言必信,行必果。针对社会上那种坑蒙拐骗的行为,父母要态度鲜明地进行批判,要让孩子坚信,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必将受到惩罚的。这样,孩子长大以后才能成为一个光明磊落的人。与孩子共同阅读一些有关诚信的图书,讨论有关诚信的话题;鼓励孩子多与人交往,在交往中感受诚信,思考诚信。总之,父母要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塑造孩子的诚信之心。 (2)为孩子做诚信的榜样 父母要培养一个有责任心、以诚待人的孩子,就要以身作则,做诚信的表率。常言道:“身教重于言教”,父母的行动对孩子来说是无声的语言,有形的榜样。例如,曾子杀猪的诚信行为直接感染了他儿子。一天晚上,儿子刚睡下又突然起来,从枕头下拿起一把竹简向外跑。曾子问他去做什么,儿子回答:“我从朋友那里借书简时说好要今天还的。虽然现在很晚了,但再晚也要还给他,我不能言而无信呀!”曾子看着儿子跑出门,会心地笑了。 “ 人无信不立”,为了培养孩子的诚信习惯,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对待孩子一定要诚信,不要说话不算话。因此,父母在向孩子许诺之前一定要三思,不能言而无信,答应孩子的事情,就一定要做到;如果不能兑现,应及时向孩子解释,向孩子道歉,并作自我批评,让孩子从内心理解和原谅父母,事后父母应设法兑现自己的承诺。如父母言而无信,一而再,再而三,孩子会对父母产生不信任感,并认为说了话可以不算数,慢慢地他们也会这么做。 (3)营造诚恳、互信的家庭氛围 父母要做有心人,为孩子创造愉悦的讲诚信的氛围,以感染孩子的心灵。特别是家庭成员之间应相互信任。孩子尽管年龄小,但他同样会体会到家长对他的尊重和信任。要知道从小受到尊重、信任的孩子,会更加懂得怎样去尊重、信任别人和怎样得到别人的信任。 在有些家庭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面对孩子说谎,父母不分青红皂白就加以苛责、训斥,甚至打孩子。有些孩子本来不想说谎,不敢欺骗父母,但畏惧于严厉的家庭环境,为了逃避惩罚,也为了让自己少受点皮肉之痛,于是编造了各种各样的谎言。基于这种情况,做父母的就应该反思一下自己的教育方式,当孩子在认错时,就不要再给孩子施加精神上的压力。在一种轻松的环境中,告诉孩子说谎会有什么样的危害,告诫孩子说谎或许能让你一时蒙混过关,但迟早也会让他人发现事情的真相,等真相大白之后,不仅会让你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还会失去老师、父母、同学、朋友对你的信任,久而久之,别人就不愿意再跟你接近了。这样的话,孩子便会在愉悦互信的氛围中受到启迪,讲诚信的意识也就会逐步培养起来。 (4)满足孩子合理的需要 有位美国学者,他到监狱里面去访问50个罪犯,研究他们是怎么犯罪的。他发现了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有一个罪犯说他是从撒谎走向犯罪的。他为什么要撒谎呢?他小时候,家里面兄弟姐妹好几个,有一次分苹果吃,其中一个苹果又大又红,孩子们都想要那个大红苹果。老大说:“妈,大的红苹果给我吃。”妈妈瞪他一眼说:“你不懂事,你怎么带头吃大的呢?” 这个罪犯回忆说,当时他观察发现,谁越说要,他妈妈就越不给谁,谁不吱声或说了反话,谁就最有希望得到。这
播的潜移默化中加强、深化。 同时,东城区人民法院将 “走出去”作为倡导社会诚信的必要途径。除了通过制作宣传册、宣传片和开展普法教育来宣扬诚信理念,还探索建立更有力度、更加亲民、更加常态化的工作机制。2012年3月,该院正式启动了“一驻两进”工作,即结合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模式,选派17名优秀法官入驻全区17个街道,在社区和网格中开展为期一年的司法服务工作,将能动司法的触角延伸至最基层,同时将诚信教育融入综合治理、法制宣传、矛盾化解等工作中,在基层大力弘扬诚信、维护诚信,放大“诚信工程”的社会影响和辐射效应。 虽然总体上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提高,但当前仍有一些当事人“信关系不信法官”,千方百计托关系、找门路,试图影响法院裁判结果;一些当事人“信访不信法”,选择非正常途径解决纠纷,终审后不断申诉上访,有的甚至以缠访、闹访方式意图谋取额外利益;司法裁判的自动履行率有待提高,有能力履行却想方设法逃避执行的现象大量存在,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问题,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从法院内部来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一些案件效率低下、质量不高,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办案效果不好,引起当事人不满;受各种因素干扰,一些办案人员不敢、不愿,也不能独立公正办案;一些法官群众观念不强,司法作风不正,对群众冷硬横推,对律师执业权利重视不够,司法公开的规定落实得不好;有的法官违背职业道德,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时有发生,等等。从法院外部来看,社会公众的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证据意识有待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尊法守法观念还有待增强;我国根深蒂固的人情文化、圈子文化对推进法治建设带来不良影响。 3、发展对策 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正确认识和看待司法公信力问题。要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司法公信力,充分认识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是动态的,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更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看到司法公信建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看到司法公信建设的发展趋势、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提高的事实,从而增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决心和信心。要用联系的观点认识司法公信力,把提高司法公信力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紧密结合,将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既要做好法院的工作,又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用矛盾的观点认识司法公信力,用对立统一规律来分析司法公信力,紧紧抓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这一主要矛盾,牢牢抓住一些法官能力不强、作风不正、还不能公正高效廉洁司法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坚持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来自党的领导,来自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公正司法最重要的保障,也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和前提。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与时俱进,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保障,维护了人民权益,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司法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但一些消极负面因素对法院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有的法官把商品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运用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来,破坏司法公正,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从历史中认识司法公信力,从历史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还要善于做横向比较,在与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中正确看待司法公信力,从比较中得到启发、获得灵感,坚持、发扬优势,改进不足,但决不能照搬照抄外国的做法。 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全面做好审判执行工作 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公信力的积累,最终要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行为上。只有依法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司法公信力才能提高,司法权威才能树立。人民法院必须抓好审判执行工作第一要务,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恐怖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侵害人身和财产权利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依法打击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犯罪,维护公共
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主动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围绕实施“一带一路”和自贸区战略,加强涉外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促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绿色发展,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惩治腐败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加大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提振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2)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只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会信服司法裁判,信赖人民法院,司法才有公信可言。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牢固树立法律规则思维、职权法定思维、程序正义思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维,坚决守住法律底线,确保司法公正,保护人民权益,伸张社会正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公正,从而增强司法公信力。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冤假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通过依法纠错取信于民。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大力提升审判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提升案件质效。 (3)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延伸到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就要跟进到哪里。只有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和期待,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民群众才会对司法给予积极的评价和支持,司法公信力才能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必须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自觉以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司法为民铭刻在灵魂中、落实在行动上,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狠抓立案登记制改革落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决不允许对当事人诉求相互推诿,决不允许让群众为立案来回奔波。坚持人民群众权利优先,依法妥善审理事关民生的各类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建设好、管理好、运用好诉讼服务中心,真正把诉讼服务中心建成密切联系和服务人民群众的窗口、桥梁和纽带。加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积极推广“车载法庭”、“诉调对接”等便民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便利和温暖。 (4)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人民法院必须始终保持改革的勇气和胆识,大力弘扬改革精神,敢于打破利益藩篱,勇于向自身开刀,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坚持立足基本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有机结合,坚定不移推进人民法院改革,着力破除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体制机制障碍。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标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法官员额制、人民陪审员制度、涉诉信访等改革举措,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5)深入推进司法公开 扩大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通过司法公开,人民群众能够了解人民法院工作,能够明白案件处理的过程,从而有效化解对法院和法官工作的误解,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信赖和信心。人民法院必须深刻把握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迫切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新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坚持创新驱动,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智能化法院建设步伐,推进数据集中管理,加强司法信息资源开发,促进法院信息化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用好网站、微博、微信、App等新媒体,建设深化司法公开、展现法官风采、树立司法公信的重要窗口,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和理解法院工作,从内心树立起对司法权威的认可和尊重。 (6)着力建设过硬法院队伍 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只有坚持不懈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社会认同、群众信赖的法官队伍,
司法公信力才能不断提高。要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解决好“当法官为了什么、怎样当好法官”的问题,争当公正为民、敢于担当的好法官、好干部,提振精气神、锤炼好作风、展现新状态、做出新成绩。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加强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法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律专业素养和审判业务能力,促进提升整体司法水平,夯实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坚定政治立场、树立全局观念、提高法治素养、注重真抓实干,不断提升司法形象。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对队伍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从严惩处,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以廉洁的司法行为、纯洁的法院队伍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信赖。 (7)不断强化法治宣传教育 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当法治精神成为一种社会风尚时,公平正义才能蔚然成风,司法公信力才能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必须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通过打击犯罪、化解矛盾、明辨是非、惩恶扬善,褒奖善行义举,谴责歪风邪气,真正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使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裁,促进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增强社会公众的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加强法治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强音,让人民群众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加强新闻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各种媒介,改进法官以案释法方式,丰富释法内容,让群众爱听、愿看、能理解、易接受,努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周强.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推进司法改革 确保公正司法.人民法院报,2015-06-24]。
三、检察院司法公信建设
1、相关政策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阳光办案”,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诚信建设。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2、建设现状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 第一,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逐级遴选制度; 第三,强化司法公开,深化便民利民,目前四级检察机关3662个检察院全面运行电子卷宗系统,方便律师查询和复制,提供服务15.3万件次。全面应用案件信息公开网,已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449万余条、法律文书158万余份、重要案件信息20万余条。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个一律公开”。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运用四级检察机关全联通的远程视频系统,上下级检察院共同接访11071次,开辟群众来访“直通车”。 延伸阅读:广西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取向,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扎实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办案法治化水平,努力做到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推进法治广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1)坚持用正确的理念引领司法规范化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检察院党组始终把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检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持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等活动,引导检察人员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准确把握当前司法环境重大变化,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提升自律意识和司法修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人权意识、程序意识和以规范促公正促廉洁的理念,切实承担起主体职责,从谋划部署、推动执行、落实措施等各个方面下功夫。自治区检察院各部门承担自上而下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之责,在统
一司法标准、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等方面,充分发挥专业指导和督促落实作用。 (2)坚持用明晰的标准保障司法规范化 2012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围绕司法办案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建立健全600多项司法规范化制度,努力使每一个司法环节和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确保规范有序。在窗口接待环节,创新建设综合检务接待中心工作,实行“一站式”服务群众工作新模式,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到窗口轮岗锻炼机制,出台30项检务接待制度。在案件受理和立案环节,出台贪污贿赂要案线索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实行举报线索集中统一受理、统一管理,强化对举报线索流转监督。在职务犯罪侦查环节,制定完善反贪污贿赂工作办案规范、加强办案安全防范、规范扣押冻结赃款赃物行为、防止超期羁押等150余项规定,严格规范初查和侦查取证活动,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批捕、起诉环节,建立完善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260多项规定,严格执行逮捕、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坚决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环节,制定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程序、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检察人员出庭规程等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制度,健全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规范派驻检察室的设置和管理,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环节,建立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立案件受理、审查、管理分离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深入推动民行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3)坚持用科学的考评推动司法规范化 近年来,广西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案件管理和考评机制改革,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所有案件网上办理,强化了对司法办案的全程监控和实时监管,促进每个办案环节都符合程序规范要求。从2014年起取消简单以数字指标、比率控制线等评分评优的做法,探索推行以司法规范化和案件质量为核心的科学考评体系。组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对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检察官的自我约束意识明显增强,司法行为的规范程度明显提升。 (4)坚持用检察信息化倒逼司法规范化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以推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契机,全面启动电子检务工程,着力推进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实现检察业务网上全流程运行,以信息化规范司法流程、落实办案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规范司法水平。紧密结合检察办案实际,加大侦查信息化建设力度,逐步与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海关、国土、房管等部门建立高效的侦查信息查询共享系统,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和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共享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司法办案提供高效服务。 (5)坚持用扎实的培训促进司法规范化。 广西检察机关坚持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237项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提高检察人员严格司法、规范履职的素质能力,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特别是坚持把提高素质能力作为规范司法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来抓,积极推进分级分类全员培训。突出对办案一线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集中开展对三大诉讼法等法律的学习培训,促进全面准确掌握法律的新规定新要求。2012年以来,广西检察机关共举办正规化脱产培训522期,培训检察人员37381人次。同时,强化专业化师资队伍建设,从检察业务专家、办案能手和业务部门领导中择优遴选检察教官,提高培训水平,推动司法规范化整体提升[崔智友.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检察日
报,2015-03-18]。 3、发展对策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自觉把司法规范化建设融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着力构建司法行为规范化的制度机制。 (1)树立正确的理念。正确的司法理念是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思想基础,决定司法活动的正确方向。检察机关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坚持把思想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深刻认识到规范司法行为既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革创新,不断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 (2)推进检务标准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
机关,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限制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司法措施的使用,持续深入整治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3)推进检务信息化。科技强检战略是科教兴国战略对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战略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是科技强检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大力推进科技信息化手段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强化司法监督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推动提升检察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4)加强教育和培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检察机关要按照“五个过硬”和“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5)开展科学的考评。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必须首先加强自身监督,规范司法办案行为。要深入推进检察改革,继续完善和落实监督工作机制,保障司法办案依法有序开展。要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和质量评查,通过强化专项检查、改进考核评价、严格责任追究等方式来规范和引导司法办案。要深化检务公开,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要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方面的作用。特别是要以最高检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重要契机,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构建规范司法行为制度机制[崔智友.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检察日报,2015-03-18]。
四、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把依法解决矛盾和问题作为基本要求,坚持依法履职、依法管理,努力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切实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预防打击犯罪、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 辛闻.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中国警察网,2014-01-13]。 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切实提升公安刑事司法公信力。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公安机关刑事司法工作制度,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各项执法活动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运行,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推动构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责任与检察、审判责任有机统一、相互衔接的刑事司法责任体系和有关管理制度。要加大执法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延伸阅读:湖北省公安厅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做法和经验 2015年,湖北省公安厅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以强化思想认识、健全组织领导、严格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为抓手,强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强化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湖北省公安厅党委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确任务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及时传达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指定厅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全面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科技信息处技术协助,厅相关警种全力参与。成立了湖北省公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分工,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2016年初,邀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到厅机关讲授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和内容。先后十余次召开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会议学习相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并专门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数据标准、信息汇集、信息交换和信息质量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讨论,明确了警种部门的责任、形成了相关的制度和流程。2016年下半年,为了配合省信用体系的建设,湖北省公安厅安排了专项经
入运行。该系统平台是跨多部门、多地区运行的综合性信息服务系统和信息技术应用体系,为科研信用管理系统的构建提供了基本运行平台,系统分为公开公示、项目申报、在线服务、成果报告、科研资源和科研资金等栏目。其中,公开公示内容包括信息公开、申报指南、计划专项公示、项目过程公示和信用警示信息等子系统。当前,计划专项公示和项目过程公示列项为国家“十三五计划”中的国家科学自然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及基地和人才专项等项目计划,每项计划中的过程公示覆盖从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专家、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监察和结题验收等全流程环节。 2016年3月,科技部等15个部委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资格。 (2)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5)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6)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7)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7)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目前,在汇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查处的失信行为信息基础上,已初步建立了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在2016年和2017年重点研发计划立项评审、中青年领军人才遴选、结余经费管理等工作中参考使用了该数据库的记录结果。 2、文化领域信用建设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领域文化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制定文化市场诚信管理措施,加强文化市场动态监管。 2017年4月,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健全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完善文化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涵盖全国90%以上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定期公布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主体和文化产品黑名单、警示名单,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文化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及规范建设。健全文化市场信用评价体系,与其他部门建立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及联合惩戒机制,向管理部门和公众提供便捷及时的文化市场信用信息服务。以文化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为基础,以信息公开为监督约束手段,以警示名单和黑名单为基本制度,以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分类评定为辅助,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协同监管机制。 3、体育领域信用建设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 2015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全面启动体育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立了推进体育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上海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总局信息中心三个课题组,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4、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 2015年7月,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印发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 目前,国家旅游局已建立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对导游、旅行社和行业组织等进行信息化信用管理,推进了旅游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工作。 一些地方制定了旅游行业社会信用体系政策。2015年12月,湖北省旅游局出台了《关于加强旅游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加
快旅游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旅游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及成果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其他领域信用建设
1、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从以下几方面推进全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1)完善信用信息目录。根据国务院“双公示”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系统信用信息目录,建立起包括专利保护与专利代理监管等项信息在内的知识产权系统信用信息目录。 (2)实现数据平台对接。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社会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先导工程建设工作,通过电子政务外网与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节点前置系统部署施工及运行管理工作。 (3)及时整理共享信用信息数据。整理各地已公示的部分假冒专利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已公开的专利代理机构及人员基础信息和受惩戒信息等信用信息,作为知识产权系统第一批信用信息数据上传至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各部门之间的共享。 (4)强化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监管。发挥中国专利代理诚信信息平台作用,及时更新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基础信息,向社会公布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公开专利代理行业惩戒决定和专利代理人协会的行业自律处分信息。 2016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提出切实做好信息记录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2、环保领域信用建设 2014年4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推进国家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建立企业对所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 2015年12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示和相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为手段,提高企业环保自律和诚信意识。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 江苏、上海、安徽、湖南、福建等省市积极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各地基本建立起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已实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评分、结果公布的信息化和自动化,做到了评价流程中操作全程留痕、保证了评价结果可追溯。同步实施的措施还包括建立企业环境信用承诺制度、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开展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建设,为实现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环境领域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开展提供了保证。 3、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
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2015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确立了在2016-2017年,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类法人由多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2015年12月,民政部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工作方案(试行)》,并组织会议、培训,对转换工作进行了系统部署。2016年1月,全国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证书首发,将原来社会组织登记办理的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整合为民政部门合法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简化了办事手续,将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2016年全国完成了85%的存量社会组织赋码转换,近50%的社会组织换取了统一信用代码的新登记证。2017年底,全国70万家社会组织将全部换上新的“身份证”。全国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信息系统实现了对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行政许可(包括成立、变更、注销)、年检结果和评估信息等进行记录和共享查询。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制度为摸清全国社会组织底数,提升社会组织工作“循数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依法依规清理“僵尸组织”推动社会组织优化整合,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科学监管等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4、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律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
六、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国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1、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规范发展征信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二是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健全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三是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四是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积极培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市场,推广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拓宽应用范围。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2、主要任务 (1)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推动
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 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2)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 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3)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依托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级政府要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应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 (4)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级政府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 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将金融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3、政策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规划,部署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区、本领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4)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 延伸阅读:强化个人诚信建设要做到“四抓四重” 2017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贯彻落实信用体系建设三个改革性文件视频会议上指出,个人是社会的“细胞”。一切信用问题都是“人”的信用问题,或者说一切信用问题最终都与个人密切相关。加强个人诚信建设,要做到“四抓四重”。 “四抓”是指“抓典型、抓教育、抓记录、抓奖惩”。 (1)抓典型。典型具有示范效应、导向意义、榜样价值,抓典型是最有效的工作方法。要树立个人领域的诚实守信和严重失信典型,通过主流媒体跟踪报道守信和失信典型事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地方政府及诚信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 (2)抓教育。教育是培养诚信文化、养成诚信习惯最有效的方式。个人诚信建设要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将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的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要积极将诚信教育纳入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3)抓记录。以信用记录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反映个人诚信状况,关键是信用记录要全、信用信息要准。加快建立公务员、会计、审计人员、评估人员、教师、医生、律师、导游等14类重点执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实现及时动态更新。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志愿服务、金融服务等重点领域的相关人员行为记录要着力完善。 (4)抓奖惩。要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重点领域建立联合激励机制,签订联合激励备忘录,对守信者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服务。要将严重失信的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鼓励各类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要将严重失信记录、典型案例及相关当事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重”是指“重实名、重安全、重修复、重服务”。 (1)重实名。实名制是现实生活交往、各类交易活动中保障安全的手段。推进相关领域实名制是大势所趋,要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所有公民统一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和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互联网、电信、金融、快递物流等领域实名认证工作。 (2)重安全。个人信用信息泄露容易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要重点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隐私安全的保护,明确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大监管力度。加快推进个人隐私保护立法,对泄漏、非法贩卖、窃取、采集、加工、使用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加大监管处罚打击力度。 (3)重修复。个人诚信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惩防并举,正向激励为主。在加强联合惩戒约束的同时,要给个人失信改过的机会和条件,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行政复议、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对未成年、对非主观故意非恶意的失信者,要以教育为主,提供改过自新、恢复信用的机会和环境。 (4)重服务。鼓励地方政府以公益性、属地化服务为原则,加快建设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一体化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制定统一的个人公
共信用信息目录、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建立互联、互通、互查机制,为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提供服务。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 连维良.不负使命 狠抓落实 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中国信用,2017(02)]。
七、社会诚信建设教育
1、大力弘扬诚信文化 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要强化理念,培养诚信意识。倡导从个人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时时处处守信用、重承诺、践约定,发挥诚信榜样示范作用,做到坦诚相见,以诚相待。 2、广泛开展诚信宣传 要大力营造诚信建设舆论声势,充分运用广播、板报、杂志以及网络中的正面舆论引导群众,用诚实守信的榜样鼓舞群众学,用弄虚作假、欺诈欺骗的反面典型警示群众。褒扬先进典型,鞭挞失信行为,让“以诚立身、诚信做人”应当成为每个社会人的处世准则,而失信者也必将“寸步难行”,从而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苏健.弘扬诚信文化 筑牢社会诚信体系基石.淄博文明
网,2016-03-17]。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推动创作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 3、积极推介诚信典型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地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4、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 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5、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社区(村)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 各部门单位、机关团体、传播媒体都要通过精心规划设置诚信教育专门栏目,报刊影视、公共场所等适当设置诚信格言、警句牌、讲述诚信故事,开设诚信教育网页、微信公众号、App等不断充实诚信教育的内容,挖掘民间诚信故事,开展诚信专题宣传活动等,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让广大群众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受到教育[苏健.弘扬诚信文化 筑牢社会诚信体系基石.淄博文明网,2016-03-17]。
第五讲 司法公信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本章阐述了什么是司法公信以及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总结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系统等部门的司法公信建设情况。
一、司法公信及其重要意义
1、什么是司法公信 从词源角度分析,司法公信是由“司法”和“公信”二词复合而成的,并在法治国家的语境下获得了其相对固定的含义。 就“司法”而言,对其主体范围的界定存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广义说,法院、检察院的中义说和仅指法院的狭义说。 对司法行为的感知和评价,存在着从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到利害关系人,再到第三人,最终达至社会一般人的逻辑路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内,司法公信的确立过程应当肇始于法官对其所获得司法权的自信。在这种自信的基础上,法官方可能推动司法权的第一次运行。而司法权的原初运行,首先影响到该次裁判的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进而波及至利害关系人,并在此二类主体中产生感知和评价。原初运行的影响可能到此为止,亦可能进一步扩展到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乃至社会一般人。无论如何,可以确定的是随着法院裁判活动的反复演绎,其辐射范围必然不断扩大,并最终形成某一历史时期内该社会环境下社会一般人对法院裁判活动的总体评价。至此,司法公信的确立与否方能获得准确判断。可见,“信”的确立有其自身的清晰路径,即由法官自信的裁判,引发特定主体的他信,而当这种他信累积、拓展到一定规模和程度,公信才能最终实现。 如果说在司法公信一词中“公”框定了感知和评价的主体,那“信”无疑即是表征了感知和评价的结果。通过考察“信”字的若干种常规解释,不难发现其在司法公信的语境下可能具备的含义应当包括“相信”和“信任”,而对这两种含义又可在评价效力上作进一步的划分,并分别对应不同的评价内容。 就“相信”而言,其对应的评价内容应该是法律。即公众应该首先相信法律、认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以法律作为根本参照标准,进而形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当纠纷发生并且不能通过风俗、习惯、道德等一般参照标准获得化解时,会转而以法律为规尺,就纠纷的化解达成协议。由此可见,对法律自身公正的相信和认同,应当是“信”所应有的第一层效力评价。当然,法律自身的公正性根本上取决于立法水平,即所谓“人们遵守的法律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就“信任”而言,其对应的评价内容应该是司法。即当纠纷发生并通过各方自行对照法律仍不能获得化解时,当事人会普遍选择将纠纷交由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而不是以“掰手腕”式的方式进行私力解决。当事人之所以愿意将纠纷交由法院作出终局裁决,至少在逻辑层面存在三方面决定因素:一是如前所述,相信和认同法律自身规定的公正性;二是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三是司法权运行程序及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就后两点因素而言,其对司法公信的影响程度上也存在差别。首先,毋庸置疑,法律的强制力是法律的基本属性,此即法律自身的威权性。但应当承认,法律的威权虽为必要,但非主要。因为强权可以成为“信任”的保障,但并不能产生“信任”本身。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决定性因素在于司法在分割利益、裁决纠纷时,其运行程序和运行结果两方面均具备应有的公正性。其次,程序公正包括但不限于诉权保障、居中裁判、诉讼地位相当、证据主义、司法民主、公开高效等;结果公正包括但不限于裁判标准统一、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利益分割公平、文书说理透彻等。在法律公正、程序公正、结果公正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公众才会逐步认同司法、选择司法、尊重司法,亦即对司法产生普遍的“信任”。此时,法律威权虽然仍不可或缺,并在司法遭遇破坏时以强制力保障其运行,但司法已步入良性运行轨道,成为社会矛盾终局性的调节阀。 综上所述,司法公信是指在法律自身具备应有公正性的基础上,法院通过公正地适用法律,所逐步获得的社会一般人对司法作为矛盾纠纷终局裁决手段的普遍性信任评价[ 蒋蔚.何谓司法公信?光明日报,2014-02-13]。 2、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 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当前,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提升,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客观需要 司法的公信力如何,直接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权威,关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能否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一方面,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将“司法公信力不断
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如果司法没有公信力,司法裁判得不到尊重和执行,经济利益关系得不到妥善协调,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就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就难以顺利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也难以顺利推进。 (2)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完成新时期政法工作三大任务的重要保障 新时期政法工作的三大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要完成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基本任务,必须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充分保障人权,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要实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践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化解和处理各类矛盾纠纷。要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目标,必须认真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人民法院要通过坚持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履行好职责任务的必然要求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人民法院承担着维护党的执政地位、促进宪法法律正确实施、参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参与科学立法、促进严格执法、确保公正司法、推动全民守法等重要职责任务。履行好这些职责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履职,确保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从而发挥好司法工作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的重要保障 人民法院作为人民群众心目中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审判机关,理应是最讲理、最公正的地方。如果司法得不到社会普遍信任,就会失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人民法院工作要实现新发展,必须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更加信任法院。只有人民群众信任法院,才能主动寻求法律途径、积极依靠法院解决矛盾纠纷,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只有人民群众信任法院,才能心悦诚服地接受法院的调解、裁判,司法权威才能树立;只有人民群众信任法院,才能更加理解、尊重法官,法院发展的外部环境才能更加和谐。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坚持依法履职、推进司法改革、提升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等举措,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才能推动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进步。 当前,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加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愈趋多元。提高司法公信力、以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是实现利益分配的最有效方式,也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不二法门。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相关政策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并明确提出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1)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2)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二、法院司法公信建设
1、相关政策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从制度层面就人民法院做好执法办案、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实现覆盖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全国四级法院审判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2、建设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妥善解决,特别是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一些错案得到依法纠正,赢得了全社会的认可,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项改革措施深入推进,全社会对法律规则的遵守、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前所未有,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人民法院在改革发展中形成了优良的司法传统,在保证公正司法、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等方面有良好的基础,建立了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素质高的可靠队伍。 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矛盾的多发期、凸显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人民法院成为矛盾纠纷的焦点,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审判压力越来越大。随着法治建设的快速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法院和法官的要求与期望越来越高。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相比,人民法院在司法理念、能力、作风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各项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挑战,社会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标准、能力水平、司法作风等提出更高要求,部分法官存在的作风不正、违纪违法、司法腐败等问题被迅速放大,造成负面影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将信用机制融入司法体制改革中,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体系已连通2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有关部门联网,实现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功能,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在信用惩戒措施中,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3个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担任重要职务等进行全面限制,扩大限制高消费范围,新增限制乘坐高铁和一等座以上动车席位等措施。 截至2017年2月,全国各级法院采取信用惩戒措施467万人次,将338.5万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公开曝光,35.9万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467.3万件,执结381.6万件,分别上升37%和31.3%。坚决维护司法权威,敢于碰硬。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不论是什么人,坚决依法制裁,对1.4万人决定司法拘留,对1145人给予刑事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化司法公开,推进阳光司法改革中,针对一些当事人反映不了解案件进度、审判不够透明等问题,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诚实守信行为受到褒奖,让各种违法犯罪在阳光下现形。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实施“天平工程”,实现3512个法院专网全连通、数据全覆盖,已建成1.8万个科技法庭,把案件审判过程纳入信息化管理,已建成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实时统计、实时更新、动态管理。以此为基础,深入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实现全国法院全覆盖、各项工作全覆盖、人员岗位全覆盖。 截至2017年2月,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文书1570万份、被执行人信息3560万条,直播庭审13万次,在满足当事人知情权、自觉接受监督的同时,倒逼法官提高司法能力和办案效率。同时,改版中国裁判文书网,增加公开5种民族语言裁判文书,提供全网智能化检索服务,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司法案例库和全球最有影响的裁判文书网。 延伸阅读: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司法公信推动社会诚信 2012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全面开展“诚信工程”建设,旨在以司法诚信推动社会诚信,树立司法的公信形象。该院对内以法官规范为根本,通过审判、执行各个环节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法官的言行;对外通过预防、警示、惩戒措施,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净化司法环境。 (1)法官规范为根本,提升司法公信 东城区人民法院诚信工程基础是审判,主体是法官,重点是规范,目标是公信,开展诚信工程首先要从规范法官自身入手,让法官成为社会诚信的倡导者和实践
者,把法院建设成最讲诚信的地方。为做到以诚正身,东城法院对内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主体,全面完善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有效规范法官言行。 在立案环节,该院着力提升立案窗口接待规范化水平,严格接待流程和接待纪律。通过实施一次性告知应补充材料、严格依法依程序立案、公开诉讼流程、提示诉讼风险等诚信立案举措,规范法官立案行为。 在审判环节,加强审判质效管理,出台《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规定》、《均衡结案管理办法》、《关于落实重要程序事项告知制度的规定》等规章制度。开展“诚信调解”,规范调解工作机制和法官言行,做到“不压、不诱、不拖”、弱化对立冲突。 在执行环节,加大执行告知力度和执行透明度,多角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和知情权,树立诚信执行良好形象。 在监督评查环节,以保证案件质量为立足点,建立“审判管理、纪检监察、涉诉信访”三位一体案件评查机制,科学整合审判管理、纪检监察、涉诉信访等各种资源和手段,加强对法官日常工作的事中评查和责任倒查,实现信息资料共享,并据此建立法官诚信资料库,将诚信标杆和不诚信典型纳入奖惩机制。 “诚信工程”的实施使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有了明显提升,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达80.4%,同比上升8.4%;涉诉信访初访量明显下降,降幅达73.5%。很多当事人在感谢信中表示,他们感受到了法院司法作风令人欣喜的转变。法官既诚信又亲和,执法办案不但规范严谨,而且从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而不是就案办案。 (2)诚信诉讼为核心,严惩失信行为 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警示和惩戒,是东城区人民法院的一贯态度和做法。警示,就是通过法官的警示提示,告知失信后果,并通过严谨规范的司法行为,震慑可能存在的侥幸心理;惩戒,就是通过当庭训诫、罚款等,以民事制裁手段对蓄意通过诉讼博弈获取利益的失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使当事人深刻体会到“失信有成本、不法有代价”。 “没想到法院动真格的了,早知道我就不伪造签字了!”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负责人主动来到东城区人民法院,交纳了2万元的罚款。作为一起居间合同纠纷的原告,该公司将客户王某诉至法院,依据《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要求王某支付居间服务费和违约金。然而经鉴定,合同上出卖人的签字系该公司伪造。案件宣判后,合议庭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了诚信述评,并对该公司伪造证据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为有效警示当事人诚信诉讼,该院启动诚信预警和承诺机制,将诚信风险提示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以《诚信诉讼提示书》列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会造成的法律后果,同时要求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为准确甄别虚假诉讼及其他不诚信诉讼行为,建立虚假诉讼防范机制,针对立案审查中虚假诉讼高发区、当事人不诚信诉讼行为类型、审判环节中的虚假诉讼要点等问题展开调研并提出对策;为依法惩处和震慑不诚信诉讼行为,建立不诚信诉讼行为惩处机制,制定《诚信诉讼制度规范实施细则》等制度,提高辨别能力,对发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训诫或处以罚款;为在执行工作严格落实反规避执行措施,该院积极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将建立诚信档案与进行失信惩戒纳入执行工作中,建立有效的执行威慑机制。 (3)辐射效应为延伸,倡导社会诚信 由于制售“黑心烤鸭”,孔某等五名被告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带上法庭受审。经审理查明,五名被告人经合谋,将生产的无标签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进行包装后,冒充“全居德”、“福聚斋”等品牌的“北京烤鸭”销售至南河沿、北京西站等地的超市和小食品店。至案发已有约4万只“黑心烤鸭”流入市场。经送检,这些“黑心烤鸭”菌落总数达到检测极限,根本无法食用。为彰显法院依法严惩不诚信经营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决心,通过个案审判发挥震慑同类犯罪、倡导社会诚信的作用,东城区人民法院邀请市人大代表、百余名社区群众及20多家媒体的记者参与监督、旁听案件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迎进来”是东城区人民法院推进“诚信工程”的重要方法。一方面,该院探索以鲜活案例作为倡导社会诚信的载体,邀请代表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案件审理,感受诚信司法;另一方面,该院积极组织与律师、金融、保险等行业协会开展诚信座谈,建立诚信档案共享和互助协作机制,落实失信惩戒。通过频繁的法制课堂、专家座谈和媒体宣传,使诚信理念在思想交流中巩固、重塑,在人际传播和大众传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社会信用体系与诚信建设2018潍坊专技人员继续教育电子版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