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海上保险案例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1-11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海上保险案例

案情简介

案情1 1996年10月14日,智得公司委托智得钢材有限公司以智得钢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潮安公司出售1万吨钢材,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付款条件为见单90天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等。根据合同,潮安公司就合同项下货物向中国银行潮州分行申请开立两份以智得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就该批货物向广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广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6年12月30日向潮安公司签发了保险单,承保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潮安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 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货物在俄罗斯NAHODKA港装船完毕,SEATRANS在汉堡代表船长签发了两套提单,载明托运人INTRACOM GMBH,收货人凭中国银行潮州分行指示,通知方潮安公司,货物净重8988.69吨。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SUN RICHIE 3”号轮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

1997年4月15日,INTRACOM GMBH声明将提单权益转让给智得公司。21日,智得公司声明将提单权益转让给潮安公司。25日,潮安公司又声明将提单权益转让给智得公司。 潮安公司、智得公司因先后向广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于1997年7月28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广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额及利息等。广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辩称,两原告没有保险利益,取得提单不合法,潮安公司没有实际损失,无权请求保险赔偿。 案件审理中,智得公司和潮安公司于1998年11月17日向法院申请取回已提交给法院的提单,由INTRACOM GMBH、潮安公司、智得公司空白背书后于12月11日交回法院。

经查明,智得公司没有向银行提交提单等单据,潮安公司没有付款,提单也没有经中国银行潮州分行背书:而且该批进口钢材属核定公司或申领进口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进口,而潮安公司既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两公司也没有向法院出示本案所涉钢材的进口许可证。

案情2 1995年10月7日.原告徐某将其所有的“浙普渔油31号”轮向被告投保,约定船舶保险种类渔油运,制造年份1994年,航行区域Ⅱ类,保险金额120万元,保险费率为1.1%,保险期限为12个月,即从奎鲫L5年10月7日至1996年10月7日止。特别约定,保险渔船执行全国性渔船保险条款。保险含同订立后,徐某按约缴纳保险费1.32万元。而该轮实际是1976年建造,1994年5月改建完毕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沈家门检验站检验0该站在检验证书的建造年月填写为1994年5月。1996年4月30日20:30时,?“浙普渔油3l号”轮经大连港监签证从大连甘井子港装润滑油486吨驶往山东烟台龙口港。5月1日4:10时,该轮航行至老铁山水道时,被一艘横越的不明国籍的大轮碰撞右舷致船体破裂进水沉没,船舶和船载润滑油均全损,船员被救脱险。因碰撞当时能见度差,逃逸的肇事船舶没能看清。事故发生后,原告徐莱即向有关港监部门报告,同时向船舶保险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报案;要求保险人按全损予以赔付。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辩称,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曩110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船舶建造年月),具有欺诈性,被保险人没有向肇窜糖主张索赔权利等理由予以拒赔。遂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浙普渔油13莹号”轮的船舶保险款120万元及利息损失118960.80元。

案情3 甲为823箱瓷器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生破裂_薪向乙提赔,乙则认为,甲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告知乙,而违反了最大诚信原触之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这三种情况为:其一,被保险人投保的823箱瓷蓉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其二,大部分瓷器的表面因图案过多而润色,并导致其易碎j凑三该批瓷器是货尾,价格低廉。

案情4被保险人保证,“船舶于1月10日从香港开往大连”,可船舶。等剐礓月12日才从香港开出,并在途中遇到八级大风,主机失灵,鉴于危险,不得术渣佣拖船拖至大连港。事后向保险公司提赔而被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拇由拒赔。被保险人则辩称,虽然其未按保证日期开出,但损失确系船舶主机出器 故障所致,所以损失与违反保证条款之间并无因果牵连,保险人不可以拒赔。

案情5某货轮船上的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并附加战争险。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恶劣气候而遭受了部分损失,为了减少损失,该轮停靠附近一个码头,不幸遇上当地发生内战,船上部分货物被当地军事机关没收。对于上述两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

1

案情6 某船遭受德国潜水艇雷击,但在拖轮的协助下抵达勒阿弗尔,后停靠在码头旁。当刮大风时,风使该船与码头相碰,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而关闭了码头.并命其停靠在防坡堤外围。该船在那里停靠了2天,随退潮而搁浅,随涨潮又起浮。终致沉没。船方根据未包括战争原因在内的保险单以损失为海难所致为由要求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以损失系潜水艇雷击这一战争原因所致而拒赔。船方则辩称,依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关于“近因”标准的规定可知,只有在时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才为近因,故本案中潜水艇雷击属属远因(remote cause),而海难才属近因(proximate cause)。

而保险公司亦反驳称,实践发现以时间上的近因作为损失的主要原因不尽合理。甚至导致十分荒唐的结果。例如,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2款(a)项的规定,保险人对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有意的不当行为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假设被保险人指示船长将被保险船舶凿沉所致损失的近因是船长的行为或沉船,而被保险人的有意的不当行为仅属于远因,因此,保险人仍须负赔偿责任。所以应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而寻找一种新的标准作为确定损失的近因。 思考方向

上述六案情系有关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之案例。 法律规定 。 1.《保险法》第十一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第二百二十三条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2

案情简介

案情1 1996年10月14日,智得公司委托智得钢材有限公司以智得钢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潮安公司出售1万吨钢材,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付款条件为见单90天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等。根据合同,潮安公司就合同项下货物向中国银行潮州分行申请开立两份以智得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就该批货物向广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广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6年12月30日向潮安公司签发了保险单,承保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潮安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 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货物在俄罗斯NAHODKA港装船完毕,SEATRANS在汉堡代表船长签发了两套提单,载明托运人INTRACOM GMBH,收货人凭中国银行潮州分行指示,通知方潮安公司,货物净重8988.69吨。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SUN RICHIE 3”号轮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

1997年4月15日,INTRACOM GMBH声明将提单权益转让给智得公司。21日,智得公司声明将提单权益转让给潮安公司。25日,潮安公司又声明将提单权益转让给智得公司。 潮安公司、智得公司因先后向广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于1997年7月28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广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额及利息等。广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辩称,两原告没有保险利益,取得提单不合法,潮安公司没有实际损失,无权请求保险赔偿。 案件审理中,智得公司和潮安公司于1998年11月17日向法院申请取回已提交给法院的提单,由INTRACOM GMBH、潮安公司、智得公司空白背书后于12月11日交回法院。

经查明,智得公司没有向银行提交提单等单据,潮安公司没有付款,提单也没有经中国银行潮州分行背书:而且该批进口钢材属核定公司或申领进口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进口,而潮安公司既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两公司也没有向法院出示本案所涉钢材的进口许可证。

案情2 1995年10月7日.原告徐某将其所有的“浙普渔油31号”轮向被告投保,约定船舶保险种类渔油运,制造年份1994年,航行区域Ⅱ类,保险金额120万元,保险费率为1.1%,保险期限为12个月,即从奎鲫L5年10月7日至1996年10月7日止。特别约定,保险渔船执行全国性渔船保险条款。保险含同订立后,徐某按约缴纳保险费1.32万元。而该轮实际是1976年建造,1994年5月改建完毕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沈家门检验站检验0该站在检验证书的建造年月填写为1994年5月。1996年4月30日20:30时,?“浙普渔油3l号”轮经大连港监签证从大连甘井子港装润滑油486吨驶往山东烟台龙口港。5月1日4:10时,该轮航行至老铁山水道时,被一艘横越的不明国籍的大轮碰撞右舷致船体破裂进水沉没,船舶和船载润滑油均全损,船员被救脱险。因碰撞当时能见度差,逃逸的肇事船舶没能看清。事故发生后,原告徐莱即向有关港监部门报告,同时向船舶保险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报案;要求保险人按全损予以赔付。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辩称,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曩110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船舶建造年月),具有欺诈性,被保险人没有向肇窜糖主张索赔权利等理由予以拒赔。遂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浙普渔油13莹号”轮的船舶保险款120万元及利息损失118960.80元。

案情3 甲为823箱瓷器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生破裂_薪向乙提赔,乙则认为,甲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告知乙,而违反了最大诚信原触之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这三种情况为:其一,被保险人投保的823箱瓷蓉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其二,大部分瓷器的表面因图案过多而润色,并导致其易碎j凑三该批瓷器是货尾,价格低廉。

案情4被保险人保证,“船舶于1月10日从香港开往大连”,可船舶。等剐礓月12日才从香港开出,并在途中遇到八级大风,主机失灵,鉴于危险,不得术渣佣拖船拖至大连港。事后向保险公司提赔而被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拇由拒赔。被保险人则辩称,虽然其未按保证日期开出,但损失确系船舶主机出器 故障所致,所以损失与违反保证条款之间并无因果牵连,保险人不可以拒赔。

案情5某货轮船上的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并附加战争险。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恶劣气候而遭受了部分损失,为了减少损失,该轮停靠附近一个码头,不幸遇上当地发生内战,船上部分货物被当地军事机关没收。对于上述两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

案情6 某船遭受德国潜水艇雷击,但在拖轮的协助下抵达勒阿弗尔,后停靠在码头旁。当刮大风时,风使该船

3

与码头相碰,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而关闭了码头.并命其停靠在防坡堤外围。该船在那里停靠了2天,随退潮而搁浅,随涨潮又起浮。终致沉没。船方根据未包括战争原因在内的保险单以损失为海难所致为由要求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以损失系潜水艇雷击这一战争原因所致而拒赔。船方则辩称,依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关于“近因”标准的规定可知,只有在时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才为近因,故本案中潜水艇雷击属属远因(remote cause),而海难才属近因(proximate cause)。

而保险公司亦反驳称,实践发现以时间上的近因作为损失的主要原因不尽合理。甚至导致十分荒唐的结果。例如,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2款(a)项的规定,保险人对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有意的不当行为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假设被保险人指示船长将被保险船舶凿沉所致损失的近因是船长的行为或沉船,而被保险人的有意的不当行为仅属于远因,因此,保险人仍须负赔偿责任。所以应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而寻找一种新的标准作为确定损失的近因。 思考方向

上述六案情系有关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之案例。 法律规定 。 1.《保险法》第十一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第二百二十三条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4

学理分析

案情1所谓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合同,因此要求获保险赔偿的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单要求赔偿前,除了应当证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和损失原因属于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原因外,还应证明他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得利益两种。有可保利益即是有利害关系,也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安全抵达或准时到达而获益,或因保险标的灭失、损害或迟延,或产生责任而受害。无论获益还是受害,都是一种利害关系,有了这种利害关系即说明具有可保利益。我国《海商法》没有关于可保利益的具体规定,但我国<保险法》第11条则明文强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可保利益,并将其定义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仅应当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这种可保利益还须具有合法性,任何非经济的、非法的和不能合理期待的利益,均不得作为可保利益。 本案所涉保险标的进口钢材属核定公司或申领进口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进口。潮安公司并非核定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故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潮安公司对其非法进口的钢材不可能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而无保险利益可言。潮安公司以非法进口的钢材为保险标的与广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应确认为无效。故潮安公司无权依据该无效的保险合同向广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潮安公司将其根本不存在的提单权益转让给智得公司缺乏前提条件。

案情2涉及海上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这一法律问题。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被保险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据实告诉保险人。所谓重要情况是指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确定保险费或决定是否承保方面的判断的资料。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1款均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在订立合同之前履行此项义务。据此,被保险人须在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时直至保险人对投保的确认或签字时止,将每一项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当投保船舶保险时,被保险人应将船舶的船龄、船级、船舶国籍、船员状况以及发生过何种事故等情况如实告知。

那么,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应达到何种程度才被视为尽责呢?由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第2款之规定及实践做法可知,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告知制度,即先由我国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险种,对各种保险列出询问单,供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填写,被保险人只要根据询问单如实回答即可,不负其他任何告知义务。 本案涉及的被保险人是否如实告知保险标的——船舶的建造日期。由案情可知,该船舶实际上是于1976年建造,1994年5月改建完毕。对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保险人徐某依据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建造日期(1994年)填写保险单,不存在欺诈行为,亦不构成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目前,在我国,老龄船改装投入营运的现象十分普遍,船舶检验证书通常把改装日期记载为建造日期,作为一个合理谨慎的保险人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情。如果保险人不另行询问,被保险人仅告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建造日期就应视为对此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故其与保险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订立的船舶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 .

案情3系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方面的问题。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告知的内容有两个方面:(1)被保险人实际知道的情况;(2)被保险人在通常业务中只要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应当知道的情况。而所谓实际知道的情况指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情况,也即指与风险相关的事实、条件以及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与保险标的利害关系而产生风险的情况。故又将客观情况称为客观风险,而将主观情况称为主观风险。本案上述三种情况均应属于客观风险,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正如第一种情况,用纸箱和用木箱包装瓷器,其风险大小是大不相同的,用纸箱包装,其风险要比木箱包装大得多。又如第三种情况,虽然低价本身并不重要,但它却表明了货物的质量。因此,被保险人未将以上客观风险告知保险人,即属于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自有权拒赔。

案情4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被保险人担保现在某一事项的真实性或对将来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并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载明其担保的事项为合同基础的特约条款。被保险人对于约定保证必须切实履行,而不论该项保证对于风险是否重要。只要有违反保证的事实存在,保险人即有权解除合同而不问被保险人有

5

无过失,有无采取补救措施,或违反保证与损失有无因果关系等。本案损失的直接原因并非因为没按保证日期开出,而是因为船舶主机出现故障,但毕竟被保险人还是违反了保证条款,况且若船舶当时能按时开航的话,或许不会遇到大风,也就不会出现机器故障了,所以损失与违反保证条款之间还是有一定因果牵连的,综上,保险人可以拒赔。 案情5中的损失原因有两种,应如何确定才是本案关键所在。因为海上保险赔偿是以因果关系为原则的,故当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受损后,即须考虑两个问题:(1)损失的原因是什么? (2)该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原因? 保险人仅对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所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首先,因遇到恶劣气候造成的那部分货损,不包括在平安险范围之内,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负;其次,船舶靠岸而使部分货物被当地军事机关没收造成的损失属于战争险范畴,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案情6所涉近因之标准问题,对此上议院大法官Shaw这样解释道:“何谓‘接近’?在处理近因问题上,以往将在时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当作近因的标准,现在已不在考虑之列。最为接近的原因是指对损失最具影响力的原因,这种影响力即使在其他原因同时发生时也仍然保留,并不被消除或削弱,一直存续以致损失事件的发生。”当在诸因素中选择近因时,“把应确定的问题当作一个事实,并且将选择落在那个真正的、占支配地位的和最具有影响力的原因上”,换言之,只有对损失最具有影响力的和占支配地位的原因才能确定为近因。综上,上议院一致主张,本案船舶搁浅并非一项“新的干预行为”,而只有雷击方是最具有影响力的和占支配地位的致损原因,故雷击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受免责条款的保护。

6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海上保险案例在线全文阅读。

海上保险案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zonghe/266633.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