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客房服务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中、高级客房服务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具有 2 年以上的培训教学经验。 3 培训场地设备 教室、服务台(配备电脑)、标准客房(或模拟标准客房)以及相关教具及设备。
八: 鉴定要求
8 .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8 . 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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