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信用级别评价采用千分制,实行动态评价。信用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其中:AAA 级为最高信用等级,依次递减,D级为最低信用等级。 (一)AA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在1050分以上; (二)AA级为诚信优秀级别,分值在1030—1049分;
(三)A级为诚信级别,分值在960—1029分;其中,A级分值为1000分,A+级分值为1001—1029分,A-级分值为960—999分;
(四)B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在850—959分或者直接判级; (五)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0—849分或者直接判级; (六)D级为不诚信级别,分值在599分以下或者直接判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信用自然进入信用级别C级。 1、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2、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
3、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
4、因贪污、受贿、行贿、谋取私利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罪的; 5、被撤销从业资格;
6、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 7、其它应予以从重惩戒的情况。
第十八条 信用级别被评价或自然进入诚信C级的,在评价有效期内又发生信用减分的,信用等级自然进入D级级别。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1、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2、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3、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减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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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党员干部因非诚信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纳入减分信用信息;
5、其它应奖分或减分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分数;
6、凡属减分、奖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有效时限:参照市征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一条 为形成“守信者荣,失信者耻”工作生活氛围,让失信者处处受制,守信者处处便利,司法局信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注册类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情况,对拥有信用AAA及AA级等级评价的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进行人员评先评优、两代表一委员活动时,信用等级高或得分高的人员优先考虑;
(二)在推荐使用、职务提升活动中,信用等级高或得分高的人员优先考虑;
(三)在职称评聘、资格认定等活动中,信用等级高或得分高的人员优先考虑;
(四)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优先予以上报并同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五)在“信用荣成网”或者司法系统内上进行大力宣传表扬; (六)在推荐业务或者有业务活动中,信用等级高或得分高的人员优先考虑;
(七)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的其他措施进行激励。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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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提醒督促其信用为B级,劝其认识并停止失信行为进而进行整改,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本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由分管副局长对本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失信人员在接到信用提醒或约谈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信用等级降为C级。
信用管理办公室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本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局党组信用管理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二)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限期整改; (三)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四)不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司法局信用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局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领域公开其失信信息; (三)撤销其以前相关荣誉称号; (四)取消参与评优、评先的权利;
(五)建议上级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缓评职称; (六)禁止重新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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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所在单位进行张榜公布;
(八)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上报有处罚权的部门给予警告、停止执业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在上级考核、考察及研究讨论等环节,司法局党组将如实汇报,并根据失信性质、轻重、影响,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上报威海市局处分甚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建议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与本局注册类执业资格人员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应当查询其信用情况,降低信用风险。
第七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司法局党组在事关司法鉴定人员成长进步、评功评奖活动等方面,将个人的信用评价作为一个重要方面进行参考,以此来弘扬诚实守信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八条 个人信用信息评级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用记录的使用范围。根据实际,明确在以下领域首先推广使用:
(一)在实施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必须查询或提交个人信用报告;
(二)在司法系统内先进典型评比活动中,要求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原则上取消参评资格;
(三)在评先评优时,要把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参与依据;
(四)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举时,应向资格审查部门提交个人信用报告;
(五)推荐业务方面时,要把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参与依据; (六)其他需提交使用信用记录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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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局信用管理办公室应当不断完善司法行政领域个人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
第三十条 局信用管理办公室不得未经领导小组同意向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信息,不得利用信用信息牟利。
第三十一条 局位信用管理办公室对查询他人信用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必须出具本单位开具的证明和个人申请,对查询信用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用途、在场人员。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可以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有效证件查询本人信用信息,局诚信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要求,为其提供下列信息的查询服务:
(一)被查询人的信用信息; (二)信用信息的来源;
(三)获取信用报告或者信用评估报告的用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荣成市司法局成立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信用管理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负责信用工作的指导、推进、机构建设、检查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信用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信用工作的开展和组织协调。
第三十四条 其他事宜遵照《荣成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荣成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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