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或多次展览展演或多次获奖,按就高原则奖励一次。
2.组织展览单位、举办单位、组织评奖单位均须严格以正式文件和通知所列举的单位为准。相关单位与企业或社会力量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或通过租赁场地等市场化运作的活动以及非政府部门主办的评奖均不在奖励范围。
3.作品展览、参展和获奖均以展出证、入选证、获奖证书、入选作品集和正式出版的作品专集专辑或CD光盘或影像资料为准。
4.不分奖级只设学术奖的,按二等奖计;优秀奖、提名奖、入选奖等不予奖励。
5.其他未尽艺术创作成果,参照执行。 八、附则
1.学校科研奖励按就高补差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在合同中对科研成果要求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办理。
2.成果奖励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宁波大学,第一作者应是宁波大学教职工(含退休教师,兼职教授、讲座教授),但学术论文若第一作者是本校在读学生,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则按导师为第一作者进行奖励。
3.调离宁波大学一年内的原教职工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及成果应用与采纳等成果奖励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4.科研项目、团队、平台的奖励费由其负责人(或首席专家)负责合理分配,科研成果奖、学术论文、成果应用与采纳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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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奖励费由宁波大学排名第一的教职工负责合理分配。
5.凡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申报或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科研项目、团队、平台和科研成果奖等必须事先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推荐或登记备案,否则不予奖励;对于科研项目、团队、平台和成果中的特殊问题,必要时由人文社科处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本办法经第33校长办公会议、2015年第20次党委会审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2015年取得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奖励在下一年度发放,均按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宁波大学科研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宁大政?2006?62号)、《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宁大政?2010?221号)、《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工作经费资助与奖励办法》(宁大政?2012?161号)待相应的科研项目执行完毕后废止。原《宁波大学关于科研(人文社会学科、自然学科)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的补充规定》(宁大政?2015?26号)同时废止。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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