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
惠州市成才学校初中部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惠州市成才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 本着“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为四化建设培育“四有”新人 。
第五条 本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仲恺区文宣办 、登记管理机关 仲恺区社会事务办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惠州市惠城区惠环中星村红星组70号 。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陈景忠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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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出资者: 陈景忠 ,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开办资金应参照申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时提交的验资报告;如为多个人出资,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及所占比例)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 初中教育 。
(二)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12000 ㎡,建筑面积: 5000 ㎡;计划最大招生量为 12 个教学班。
(三)办学形式:承担 13至16周岁 范围内的适龄青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阶段基础教育,采用全日制教学。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学校系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 ;
(二) 学校招收惠环、惠台、仲恺地区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就读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 5 人,主要由三部分人员组成,即举办者(出资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教验。?董事会成员为3-25人?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董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董事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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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内部机构设臵; (八)罢免、增补董事;
(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1 人(最多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或超过1/3的董事联合提名,经半数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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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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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1 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陈景忠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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