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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练习题2.答案(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06-16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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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夫球具厂2014年1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120×10%-(35+10)÷(1-10%)×10%×80%=8(万元)。 7.

【答案】B

【解析】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环节不需要缴纳消费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时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普通护肤品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甲化妆品厂当月应缴纳消费税=(180+5×2)×30%=57(万元)。 8.

【答案】A

【解析】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5%=1(万元);由于甲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一半直接对外出售,且售价9万元低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10万元(20×50%),则这部分实木地板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甲企业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50×5%-1×50%=2(万元)。 9.

【答案】A

【解析】纳税人委托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对于未缴的税款,应由纳税人(即委托方)甲企业补缴;由于个体户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所以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10.

【答案】C

【解析】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消费税税款。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CD

【解析】商场零售化妆品只征收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 2.

【答案】ACD

【解析】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收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

【答案】BD 【解析】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4.

【答案】CD

【解析】选项AB: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5.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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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选项B:纳税人批发销售卷烟的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没有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选项D: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批发环节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消费税税款。 6.

【答案】BD

【解析】选项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选项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7.

【答案】AD

【解析】选项A:外购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范围的,可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选项D: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8.

【答案】ABD 【解析】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9.

【答案】CD

【解析】选项A: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选项B: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三、计算题 【答案及解析】

(1)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作为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手镯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0.8-0.5)÷(1+17%)×5%=12.82(万元)。

(2)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销售金项链和银手镯组成的套装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117÷(1+17%)×5%=5(万元)。 (3)带料加工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为王某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10+2.34÷(1+17%)]÷(1-5%)×5%=0.63(万元)。 (4)珍珠项链和翡翠手镯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该首饰商城2014年1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12.82+5+0.63+140.4÷(1+17%)×5%=24.45(万元)。

四、综合题 【答案及解析】

(1)丙企业受托加工雪茄烟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0+10)÷(1-36%)×36%=28.13(万元)。

(2)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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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卷烟厂2014年1月应缴纳的增值税=85×17%+2000×17%+(500+4.68/1.17)×17%+0.8×(1+5%)÷(1-36%)×17%-(34+1.7)=404.65(万元)。

(3)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丙企业受托加工雪茄烟的计税价格=(40+10)÷(1-36%)=78.13(万元)<85万元,所以,甲卷烟厂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雪茄烟应缴纳的消费税=85×36%-28.13=2.47(万元)。 (4)外购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可以按照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甲卷烟厂2014年1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消费税=2.47+2000×56%+400×150/10000-200×80%×30%+(500+4.68/1.17)×36%+0.8×(1+5%)÷(1-36%)×36%=1262.38(万元)。

(5)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卷烟的,不征收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消费税。

乙卷烟批发企业2014年1月应缴纳的消费税=(375/1.17+80/1.17)×5%=19.44(万元)。 (6)乙卷烟批发企业从甲卷烟厂外购的A牌卷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乙卷烟批发企业2014年1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800+375/1.17+80/1.17)×17%-2000×17%=32.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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