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要重视教代会工作,把握教代会的正确方向,落实教代会职权,支持教代会依法
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教代会行使权力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和事项,均由学校相关部门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风险评估报告学校党
委。
(二)需提交大会审议的议题,大会筹委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将文件草案稿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讨论;也可由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或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三)需要表决通过的议案,由草案起草部门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经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
(四)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教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相关部门向校工会提出申请,由校工会负责安排议事日程,召集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组织审议并作出决定。
(六)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变更的事项须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闭会期间可由教代会执委会处理,但需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九条 校长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将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付诸实施。
第十条 教代会要支持校长及行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教代会对学校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
意见时,可提出建议;学校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或协商;复议或协商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三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比例为10%-15%,代表比例向教学单位倾斜。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学院、机关、直属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一线为主的原则,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体现代表的广泛性。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的教代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应作相应调整: (一)代表在任期内调往本校其他选举单位,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
(二)代表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的,经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否定票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应当罢免或撤换。 (四)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五)代表任期未满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六)代表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之日起即行终止。
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原选举单位应及时报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其程序是:
(一)原选举单位向校教代会执委会提出申请。
(二)经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上报备案。
(三)在下一次教代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调整情况。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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