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合同协议书
新版合同的协议书总共有《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条文】
第6条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解读】
合同协议书具有两个主要的作用,第一是合同的纲领性文件,基本涵盖合同的基本条款,第二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反映。按照国内外示范合同文本的惯例,施工合同形式上通常包括三个部分,即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此合同形式可以确保合同的整体系统性,各合同要素确定与履行的协调统一,主要体现在:合同协议书用于集中约定与工程实施相关的主要内容,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目了然其核心的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款用于详细规定合同中需要管理的要素,如当事人根据各项目情况需要调整的,则按照相应的具体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补充和细化。 合同协议书的生效一般在合同当事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有特别要求的,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以满足具体项目的特殊情况,如约定“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且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等。
需要注意的是,与1999版合同相比,为了规避因专用合同条款未经盖章签字确认引起的争议,2013版协议书中增加了一个特别的签字盖章要求,即“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总之,由于合同协议书的文件效力和解释顺序非同一般,合同当事人在填写相关内容时,应当格外予以注意,避免缺项或错填,以造成后期合同履行的不利和困难。同时还应注意在相关当事人的落款处,将合同当事人有关地址、账户、邮编、电子信箱等内容全面完整的填写,保证合同履行的畅通和高效。 二、关于通用合同条款
【条文】总共有20个条文,分别是:1. 一般约定;2. 发包人;3. 承包人;4. 监理人;5. 工程质量;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 工期和进度;8. 材料与设备;9. 试验与检验;10. 变更;11. 价格调整;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4. 竣工结算;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6. 违约;17. 不可抗力;18. 保险;19. 索赔;20. 争议解决 【解读】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就工程项目施工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通用性约定,即反映合同的正常履行环境,以及合同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理性安排。使用过程中,如果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现场情况与市场环境等实际履行条件存在特别性,则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通用合同条款可以实现以下合同管理目标:第一,便于反复使用,避免重复的合同起草过程;第二,提示合同签订人应关注的合同事项,避免在合同签订时遗漏重大事项;第三,便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查阅。
三、关于专用合同条款 【解读】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的补充和完善,但原则上,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使用应当尊重通用合同条款的原则要求和权利义务的基本安排。如果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面目全非的修改,则会从基本面上背离该合同的原则和理念,将会出现权利义务不平衡的现象,与合同起草的初衷也是不符合的。比如双向担保制度,如果简单修改成由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发包人不提供支付担保,则很有可能会对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计划与筹集产生影响。
四、关于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条文】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解读】
因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技术复杂,构成合同的组成文件种类较多,且合同文件之间有可能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从而影响合同理解和履行,且容易产生争议。因此,有必要按照一定的规则,对各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行约定,以便在合同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或矛盾时,尽快确定合同文义,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首先本条款约定了合同文件的组成;其次,本条款约定了合同文件解释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合同文件解释的优先顺序另有约定外,应依据本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解释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在使用本条款时应注意:
1、合同当事人应慎重确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原则上无特别的需要,应尽量避免重新调整本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2、在“其他合同文件”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的情况约定其他有关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其他投标文件等。 五、关于监理人(商定与确定制度) 【条文】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解读】
在法定必须监理的项目中,监理人是法定的参与主体,对于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新版合同定义的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监理人是发包人的委托代理人,其权利来源于发包人的授权,监理人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监理人行使的职权,除了发包人授予外,还包括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如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强制监理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不委托监理人,而自行进行工程管理或者聘请工程管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等,合同关于监理人的工作职责可以由发包人或其聘请的工程管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行使。 在新版施工合同中,基本采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关于监理人法律地位的合同理念。即从监理人的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出发,为了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以及监理人的管理可行性,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传递文件时均通过监理人来实现。该安排确定了监理人
“文件传递中心”合同地位,从合同双方当事人角度,监理人要完成其法定义务,应当具有一定的信息渠道,同时还应当积极主动的了解合同履行情况,方能完成其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的使命。
合同当事人在使用本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明确各自权限。在实践中,因监理人与发包人代表授权范围容易出现交叉,因此,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就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哪些行为构成对合同的修改,以免发生争议。
2、对于承包人,如发包人代表的授权与监理人的授权出现交叉或授权不明,承包人应当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以及订立合同后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并要求其予以明确,以避免影响承包人正常履行合同。
2013版施工合同除确定监理人“文件传递中心”的合同地位外,还明确了监理人在承发包双方就合同履行出现分歧时担当纠纷解决的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实施责任。 六、关于资金来源和双向担保(双向担保制度) 【条文】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解读】
1999版合同中虽然规定了发承包双方的履约担保,但实践中基本上均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发包人基本上不会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为从根本上解决国内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新版合同吸收了FIDIC条款的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制度,即第2条发包人的支付担保和第3条的承包人履约担保条款。
关于双方互为担保制度,FIDIC条款2.4款 [雇主的资金安排]中规定:
“在接到承包商的请求后,雇主应在28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作出了资金安排,并将一直坚持实施这种安排,此安排能够使雇主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照当时的估算值)的款额。如果雇主欲对其资金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变更,雇主
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提供详细资料。除非承包商收到该保函,否则工程师将不会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发出通知。”
4.2款中规定了承包商履约保证,关于发包人的支付担保问题,FIDIC条款专用条款14.15款后有“承包商融资情况下的范例条款”:
“雇主应自费按投标文件附录中的规定取得由某一实体提供的一定款额和货币种类的支付保函。雇主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承包商提交该保函。该保函的格 式附在本专用条件后,或也可使用承包商可接受的其他格式。”
与此相对应,2013版合同2.5款中规定了发包人的“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3.7款中规定了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较为常见的支付担保包括银行或担保公司的保函,也有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其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2013版施工合同并未强制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无论是履约保函还是支付保函,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由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对方提供。 如果合同当事人需要对方提供保函的,则无论是履约保函还是支付保函,从银行从事保函的实践出发,建议采取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形式,以有效约束保函提供方的履约行为。关于担保的期限,一般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因此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七、关于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条文】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解读】
本条款为新增条文,旨在解决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时施工现场统一管理的问题。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直接发包的,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因此,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行为,首先应当以不构成肢解发包为合法前提,且对于影响到主体结构、重要功能设备的专业工程,不应当由发包人直接进行发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的规定,强调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即“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以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等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分包单位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合同当事人在使用本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首先应当明确,只有在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才需要单独订立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对于由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以暂估价形式发包给承包人之后再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发包的专业工程,对专业工程的现场管理内容应当在施工合同和暂估价专业工程发包合同中约定。
2、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应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三方共同签订,在统一管理协议中明确发包人、承包人和专业工程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其中由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当接受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发包人进行相应监督。对于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对专业工程承包人进行管理的,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支付相关的总承包服务费。
八、关于开工 【条文】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的要求,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解读】
开工是施工合同履行的起点,因此这个界面非常重要,在这个时期出现的各种,经常成为施工合同履行的重大障碍。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图纸审查及深化等工作外,还应备好开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做好劳动力安排,另外还应负责完成由其修建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等。在完成前述工作后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时间节点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审表,并由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批。
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且发出开工通知的前提是发包人已经取得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开工所需的全部行政审批或许可,否则在不具备法定开工条件的前提下,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有权拒绝。
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是计算工期的起始点。 其中重要的规定是,新版施工合同在实施过程中迟迟不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承包人获得了调价申请权,即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情况下,2013版施工合同在此赋予了承包人可以提出调整价格的权利,其中价格调整的内容包含因迟延开工导致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格的,则承包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利润的损失。 九、关于暂停施工 【条文】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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