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等工作,从根本上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山生态环境,努力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通知》(办字[2012]135号)及《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整顿要求,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统筹采取取缔、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及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15座(其中:2013年关闭8座;2014年关闭7座),尾矿库10座,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现象得到根除。依法关闭生产规模较小(地下开采规模小于3万吨/年的,露天开采规模小于5万吨/年的小铁矿,生产规模小于1.5万吨/年的岩金矿)的,且经技改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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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上述生产规模和限期技改、整改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矿山。依法关闭距离主要交通干线(国省干道)距离不足1000米的矿山(尾矿库);依法整合矿山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露天矿山,经整合后的矿山保留一个开采主体;一个采矿许可证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技水平进一步提高,超贫磁铁矿的开发得到有效控制,矿山安全形势稳定好转;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逐年稳中求降,使全县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改善,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矿业经济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对存在以下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限期停产仍不能完成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办理仍不申请延期手续的。
2、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持勘查许可证存在越界、超层、以采代勘等违法行为的;持采矿许可证存在越界,或证件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3、生产规模等指标低于上述取缔关闭标准的小矿、小金矿、小型露天矿经技改、整改仍无法达到上述标准要求范围的;
4、距离交通干线最短距离不够1000米的矿山、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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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在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等行业; 6、未取得《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证件到期未申请延期和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铁矿和选厂;
7、非法占用河道进行采砂、选矿企业,非法占用河道堆存及向河内排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采选企业;
8、未到县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标准备案的金属矿采选项目,经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后仍达不到备案条件的且无稳定金属矿石来源的选矿厂;
9、存在污染严重,并经过限期治理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选厂。
(二)对以下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整顿治理
1、一个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存在多个开采系统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矿山企业明确各个开采系统生产的时间顺序,原则上一套系统闭坑后,另一套系统方可生产,一个采矿证只发一个系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不符合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
3、相邻露天矿山矿区范围边界小于300米的。 四、责任分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存在超设计能力生产等安全隐患的;新建、改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与所承揽的建设工程不相符的;距离交通干线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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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米的尾矿库;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2)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继续进行生产的;相邻露天矿山矿区范围边界小于300米的;小型矿山可能危及大型矿山安全生产的;距离交通干线不足1000米的矿山;违规开采超贫磁铁矿的;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相关政策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3)一个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存在多个开采系统或开采主体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矿山企业明确各个系统生产的时间顺序,原则上一套系统闭坑后,另一套系统方可进行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一个采矿证发放一个系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需限期整改的冶金矿山及选厂,及未经行固定资产核准备案或经补办手续仍达不到核准备案要求且无固定矿石来源的选矿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5)冶金矿产开采单位、选矿企业未取得《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进行生产的。(商务局负责)
(6)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生产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7)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安部门负责) (8)违反水土保持、河道管理、防洪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生产的。(水利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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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联合执法机制。
为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成立阜平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制,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问题,积极指导和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二)严格标准,狠抓整顿工作效果。
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严格履行关闭程序,吊销(注销)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回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确保关闭到位。同时,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强化宣传,加强社会监督和督导检查。
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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