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否则,其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根据。对于公民来说,公民拥有一切权利,除非法律予以禁止,即“法无禁止皆自由”;而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则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或规定,即“法无授予皆禁止”。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还不得超越法定的职权,否则就会导致“越权无效”的后果。越权包括:一是无权限。二是超越了权力行使的界限。
2、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律规范有位阶层级,其中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行政决定。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优先适用法律,否则就会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二是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相违背。
法律保留是指对某些事项没有法律授权时行政机关不能作出,否则就违法。法律保留一般适用于对公民权益影响重大的领域。 3、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正当程序原则最早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其要求是:一、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
的法官;二、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地听取,即在行使权力可能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 4、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应通过有效的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其活动及其掌握的信息资料,除非法律作出例外规定。 5、信赖保护原则
指因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获得了某种利益的正当合理信赖,法律应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或者撤销此行为;确需改变的,必须对由此而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承担责任。 6、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设臵一种内在标准。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相一致、成比例。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适当性。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措施和方式,必须择取确实能达到法律目的或行政目的的措施。(2)必要性。它是指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影响最轻微的手段,即选择使当事人损失最小的方式。(3)合比例。行为的方式和措施对个人所造成的损害与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应成比例,即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达到目的所获得的利益,能实现更大的社会利益。
7、责任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的职权也是其职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此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还应进行赔偿。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 2、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和条件?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异同: (一)共同点:
1、都是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2、都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二)区别点: 1.法定依据
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法定方式
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
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3.法律后果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3、
我国行政立法体制?
行政立法体制是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及其的划分 1、行政立法主体:行政立法活动是由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的,根据宪法、组织法以及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2、行政立法权限: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内容与形式上的权限范围,即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立法性的规定。
行政立法系统包括国务院立法(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的
立法(制定规章),省级人民政府的立法(制定规章),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立法(制定规章)四个层次。中央行政立法机关和地方行政立法机关共同构成中国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 4、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行政程序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建立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是行政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行政程序制度包括: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是指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消息的制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情报公开制度。情报公开制度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资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2.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领域。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它主要包括表明身份、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以及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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