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5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50%。该类货物税率应自第5年1月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50%;
韩方减让表一般说明
一、韩国协调关税税则。本降税表中的规定基本包含在韩国协调关税税则中,其解
释,包括本降税表所列税目涵盖的货物范围应符合韩国协调关税税则的一般说明、部分说明以及章节说明。本减让表的规定与韩国协调关税税则相应规定一致的内容,本减让表规定应与韩国协调关税税则相应规定具有相同意义。
二、基准税率:本减让表中的基准税率为2012年1月1日执行的韩国海关最惠国
税率。
三、分类:除附件2-A第一款所列的降税分类外,本减让表包括20-A、20-B, PR-1
和PR-130四种降税分类:
(一)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20-A”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在第1
至10年保持基准税率,自第11年1月1日起10年内等比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20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二)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20-B”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在第
1至12年保持基准税率,自第13年1月1日起8年内按等比例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20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三)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1”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
定生效之日起削减基准税率的1%;
(四)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13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
协定生效之日起从价计10年内等比削减至130%,该类货物应自第10年1月1日起保持从价计130%的税率。
附件2-A-1 韩国
一、本附件适用于本协定规定的新增国别关税配额,并对韩国协调关税税则做出修
订,即韩方应对本协定下的特定原产货物实施新增国别关税配额,尤其是本附件包括的中方原产货物,应适用本附件规定的税率而非韩国协调关税税则1至97章列明的税率。不论韩国协调关税税则做出何种其他规定,根据本附件,在本附件规定数量内的中方原产货物应被韩方准许入境。此外,在本附件规定的关税配额内的任何数量的自中方进口的原产货物不应计算在韩国协调关税税则其他规定对该货物设定的关税配额内。
二、(一)应被准许免除关税入境的中方原产货物的总数量具体如下。
韩国协调关税税则 序号 2012 1 0301999020 河豚(活的) 产品 (公吨) 140 数量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0301999070 0302899040 0303440000 0303899060 0307511000 0307591020 0307714000 0307791030 0307793020 0713329000 1107100000 1108191000 1201903000 1201909000 1207400000 1605542091 1605542099 1605592090 1605639000 2308009000 泥鳅(活的) 琵琶鱼(鲜或冷的) 大眼金枪鱼(冻的) 琵琶鱼(冻的) 章鱼和鱿鱼(活,鲜或冷的) 章鱼和鱿鱼(其他) 赤贝(活,鲜或冷的) 赤贝(冻的) 赤贝(盐腌或盐渍的) 赤豆(其他) 麦芽(未焙制) 其他淀粉(红薯) 大豆(豆芽用)* 大豆(其他)* 芝麻(种用) 调味鱿鱼 鱿鱼(其他,加工或腌制) 马蹄螺(其他,加工或腌制) 海蜇(其他,加工或腌制) 植物原料、废料、残渣和副产品(其他) 3,200 17 270 1,900 6,100 19,400 15,800 330 290 3,000 5,000 5,000 3,000 7,000 24,000 980 1,300 7 4 38,000 * 注:韩国协调关税税则中税目1201903000和1201909000的新增国别关税配额应仅限于具有身份保持的供人类食用的大豆。
(1)具有身份保持的大豆系指大豆运输中包含至少95%的任何单一品种的
大豆,其他掺杂物不应超过1%。
(2)具有身份保持的大豆应为非散装运输,而应为袋装或箱式运输。
(二)入境总量超过(一)中所列的货物的关税应按照附件2-A第1.10款规定的“E”
类降税分类处理。
三、一缔约方的管理机构每年应及时在其指定的公开网站上发布各关税配额的行政
管理程序、利用率及剩余可用配额量。
四、各缔约方应在实施前,通知另一缔约方本附件下关税配额的新设或修改管理措
施。如一缔约方书面要求,各缔约方应在下一次货物贸易委员会上就一缔约方配额管理进行磋商,以就双方均满意的管理措施达成一致。各缔约方应在磋商中考虑当时的供需条件。
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
第一节 原产地规则第3.1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
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养殖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防止捕食者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授权机构是指根据出口方国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
CIF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该价
格应根据《海关估价协定》来确定。
FOB是指包括无论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抵最终外运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
的船上交货价格。该价格应根据《海关估价协定》来确定。
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出于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
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缔约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
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所认可的会计准则、共识,或者权威标准。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件,或者材料。
协调制度(HS)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总则、
类注、章注。
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
组成部分或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
成分的货品。
非原产货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包括原产
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原产货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
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是指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货品,零售所用的容器或包装
材料除外。
生产商是指在一缔约方境内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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