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的房子、部分设备、图书资料、生活条件等。日常运行费用由科技部提供,项目经费由吴某通过承担研究项目从各种渠道获得。某年,吴某承担了一个国家项目,在该实验室进行该项目的研究工作,期间完成了一项重要发明。吴某认为项目是自己争取到的,发明是自己辛苦研究完成的,因此,与发明有关的权利,包括专利的申请权,都应当属于自己,个人有权在我国申请专利。该大学则认为,项目是在设置在学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的,发明是吴某在学校工作期间完成的,因此,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学校,只有学校才有权申请专利。试问: (1)吴某的发明的主体是谁?为什么?
(2)如果该发明申请专利,该由谁去申请?为什么?
主体是科技部,因为吴某主要是利用科技部的资源进行的发明创造,至于学校的资源什么的,那是一些帮助……
该有科技部去申请,谁的发明谁去……
2.原告张全先于1994年3 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为“延年益寿保健品及其制法”的发明 专利申请,1994 年10 月5 日该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开。2001 年1 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张全发明专利权,专利名为“一种具有保健作用的药物及其制法”。
1994年10月10 日,张全先与长寿保健品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书》, 许可长寿保健品公司实施该技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发生纠纷。长 寿保健品公司使用该技术并获得利润后,没有按合同约定如数结算应当付与张全的费用,并 且以许可人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尚未取得专利为由,私自终止合同,不再继续结算利润。长寿 保健品公司自行终止合同后,并没有停止该药品的生产,也没有按期向张全支付《合同书》 约定的技术使用费。
原告张全认为长寿保健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长寿保健品公司则认为张全在
其申请的专利技术尚未取得国家授权的情况下,就与其签订了《合同书》,是欺诈行为。如 果其知道张全的所谓专利技术还只是在申请阶段,尚未取得专利权,根本不可能按照利润的 30%给付张全技术使用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试问:
(1)张全与长寿保健品公司之间签订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书》是否为有效合同?为什么? (2)原告索要被拖欠的技术使用费是否成立?为什么? (3)原告若要求终止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终止合同的条件:“双方一般每月结帐一次,当月卖货下月20日前结帐,如不按时结帐由长寿保健品公司负责,邵全先有权提出终止合同。”现该条件已成就,合同应予终止,故对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长寿保健品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的请求,因双方约定长寿保健品公司支付该项违约金的条件未成就,故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在王辉诉加拿大亨通国际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亨通公司与王辉就名为“一 种能防盗防翻防噪声的古力或雨篦井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签订了转让该专利的《收购意向 书》。亨通公司在意向书中明确表示收购该专利,并且约定王辉不能再同其他商家进行该专 利的转让洽谈。王辉于是终止了同其他商家的谈判,并对该专利项目进行了资产评估。但是, 亨通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意向书》的约定,双方多次洽谈未果。同时由于亨通公司 的要约限制,王辉无法同其他商家进行专利转让的谈判,导致该专利一直未能得到开发,致 使涉案专利大幅贬值,给王辉造成了经济损失。于是,王辉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亨通
11
公司依法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试问:
(1)王辉要求亨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2)王辉要求亨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本院认为,王辉致亨通北京代表处的2005年7月23日信函内容表明,其与亨通北京代表处签署《收购意向书》时,其对该意向书的实质内容不存在重大误解,也明知该意向书存在的商业风险。《收购意向书》虽然约定了收购项目,也对收购价格有相应约定,但其名称“收购意向书”和实质内容“收购金额、币种及付款方式双方协商后以文本合同为准”,均表明该意向书只是洽商的最初方案,签约双方并未就涉案专利的具体收购事宜达成合意。亨通北京代表处系亨通公司的驻京机构,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亨通北京代表处对涉案专利的收购意向应视为亨通公司的意思表示。鉴于《收购意向书》不具备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要件,故王辉要求亨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收购意向书》签订后,王辉为促成涉案专利的收购成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专门委托中诚恒达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花费了6万元评估费,但亨通公司就涉案专利的收购事宜并未继续洽谈,亦未说明洽谈失败的原因,表明亨通公司已无意收购涉案专利。由于《收购意向书》约定“签订此意向书,双方均不得再与第三方就此项目进行洽谈”,时至今日,亨通公司就涉案专利的收购事宜未能明确态度,致使王正铉既不能与第三人就涉案专利再行洽谈,又不能从亨通公司获得预期效益,亨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对王辉为促成收购交易所花费的合理开支承担赔偿责任,故亨通公司应赔偿王辉因该意向书所支付的评估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加拿大亨通国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正铉经济损失六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正铉的其他诉讼请求。
4.甲厂研制出一种N 型开关,于1997 年5 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 月获 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于1995 年7 月自行研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1997年4 月,乙厂 完成了产品的定型图纸及制造的很必要准备工作,至同年底共销售20台。1998 年6 月,甲 厂发现乙厂的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 下,甲厂准备向法院起诉。
请你在以下每一问题中,选出__________一个正确的答案。 (1)_C_可以对该案进行一审管辖。
A.最高人民法院;B.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C.某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D.某市某 区基层人民法院。 (2)乙厂的行为 (B)
12
A.构成了对甲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因为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以营利目的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
B.不构成对甲厂专利权的侵犯,因为乙厂依法享有先用权;
C.不构成对甲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因为乙厂的N型高压开关是自己独立完成 D.不构成对甲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因为甲厂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
(3)乙厂认为,甲厂研制的技术在其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由乙厂完成并进行试生产,因此甲厂的实用新型专利没有新颖性而失效。乙厂的观点_B_ A.正确; B.错误。
(4)我国专利法规定产品专利先用权成立的条件是_A_
A、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了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畴内继续制造; B、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事后获得专利权人的授权; C、在专利授权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事后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D、在专利授权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了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继制造。 (5)乙厂如希望宣告甲厂的专利权无效,则应当_B_ A、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B、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C、向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D、向人民法院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5.正泰集团是国内知名的低压电器行业的龙头企业,而施耐德则是全球电力和控制领域的 领导者。1994 年,正式开拓中国市场才两年的施耐德要求收购正泰集团80%的股份,但遭 到拒绝。随后的1995 年,施耐德第一次起诉正泰集团侵权知识产权,双方最终以和解告终; 1998 年,施耐德与正泰集团再次进行谈判,要求收购51%的股份,再次失利后施耐德于次 年再次起诉正泰集团;2004 年,施耐德与正泰集团第三次谈判,要求收购50%的股份,但
13
又未成功,2005年,施耐德在欧洲各国对正泰集团提起15 项侵权诉讼。这些诉讼虽然多数 没有结果,但它成功地延缓了正泰产品进军国际市场的步伐。
2007年7月,正泰集团在市场上发现了天津施耐德生产的相关类似产品,侵犯了其专利 号为ZL97248479.5 的“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随后的8 月份,正泰集团 以天津施耐德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其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 损失近3.35 亿元。
2009 年4 月15 日,长达三年的“正泰诉施耐德侵权案”,终以后者向前者支付1.5 亿 余元补偿金、双方和解而告终。
请以此案例,谈谈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对我国的经济安全的意义。__
14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知识产权复习题含答案(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