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融资租赁船舶运力认定政策的公告》称,对符合规定的融资租赁船舶,在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中,经核准可认定为航运企业的自有运力。公告明确,航运企业申请将融资租赁船舶作为自有运力,已付租金应不低于融资租赁应付款项的51%,并经融资租赁双方共同书面确认。航运企业将已取得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应在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办理船舶交易手续。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该通知规定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财税补贴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通知》决议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2014年8月8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关于公布<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通知》,该《通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第2条:“主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核销等管理工作。”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纳入审批。
保税区
2014年2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取消了境外融资租赁债权审批,并允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7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颁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鼓励离岸贸易、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发展。
2014年8月15日,上海海关颁发《关于复制推广第一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服务创新制度的公告》,要求将“一线进境货物‘先进区、后报关’”、“区内企业货物流转自行运输”、“融资租赁”、“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复制推广到试验区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
2015年10月13日,上海浦东新区召开“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大会”,发布《关于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笔者了解到,新出台的《若干意见》涉及四个方面15条内容,提出了一系列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浦东集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落户补贴;探索设立浦东新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建立浦东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领导小组,由浦东新区区长作为召集人等。在优化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环境方面,《意见》也提出吸引培育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协助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办理人才引进、“居转户”等落户事宜;配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展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关工作,对于成功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一定费用补助等。
(二)天津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成立于2008年,结合天津保税区以及综合保税区,利用国务院对东疆核心功能区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优惠政策,借鉴爱尔兰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发挥临近天
津港口、临近空港的优势,以飞机租赁和船舶租赁为重点,天津将着力打造中国融资租赁业研发基地和国际航空租赁中心。
区域规划
自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开始,天津在充分利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为融资租赁的发展争取和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
2010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的通知》(工商办字〔2010〕122号),放宽在天津滨海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
2014年7月15日,人行天津分行出台《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从六个方面对金融租赁服务实体经济提出要求,以落实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任务:①发挥天津租赁业集聚优势,鼓励更多的金融租赁公司落户天津。②支持经济结构优化,助推天津经济转型升级。③加大融资租赁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满足企业多元化需求。④落实政策导向要求,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⑤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认真执行融资租赁特别是售后回租用途管理规定,规范资金使用,防止资金违规流向限制领域。⑥培育融资租赁发展环境,支持金融租赁健康持续发展,探索建立适用于融资租赁业的特色担保制度。
2015年1月2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租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指出天津市将通过提高行政效率、做
好租赁物权属登记公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作用等来扩大天津的飞机租赁等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促进融资租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业务领域
2014年3月10日,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监管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前者要求开班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的企业应是由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并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者明确了对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审批工作的要求,包括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及验收标准和周期。
2015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对售后回租业务权属及权证办理明确登记主管部门,并对提高办理效率和简化流程方面提出要求;另外也要求放宽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审批标准及设立SPV公司或子公司的申请标准。
财税补贴
2012年12月28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就新设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实施财税优惠。
2013年2月,天津市出台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对在天津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以及连续5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对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
2015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积极落实关于购机环节免征购销合同印花税和关于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税收优惠政策;全市推行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
税政策试点经验;明确融资租赁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车型目录及其补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专项补助。
保税区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成立于2008年,是继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后中国批准设立的第二个保税港区,也是中国迄今为止,面积最大、条件最好、政策最优、效率最高、通关最便捷、环境最宽松的保税港区。
早在2010年9月27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针对保税区的航运融资租赁机构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截至2014年底,《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津关公告》相继发布,开创了新业务领域的同时严加规范业务流程。
2015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东疆保税港区租赁业创新先行先试。提出根据租赁产业和市场发展需求,支持东疆保税港区率先推进租赁业功能、政策和制度创新。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融资租赁企业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准予飞机租赁企业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机项目公司。准予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单机项目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与母公司住所相同。准予飞机租赁企业设立飞机专业子公司,飞机专业子公司可持续经营多个飞机项目。做好东疆保税港区限时办理租赁企业设立、登记、备案服务试点工作,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各行政审批部门要设置专门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在限定时间内办结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015年10月16日,天津保税港区出台《推动融资租赁服务高端制造业发展实施意见》,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对经认定的、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按企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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