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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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机制。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参考近年预算执行情况,科学预测下一年度增减变化,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票据使用管理,加强收缴动态监控,规范执收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对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和处臵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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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预算编制办法,科学制定预算编制标准和定额,细化预算编制科目,全面准确反映党政机关运行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合理安排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严禁虚报项目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禁违规提取大额现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臵及运行费、办公设备购臵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压缩节庆、论坛、展会等一般性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违规向有关账户划拨资金、大额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科学设定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到位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严格规范国有资产处臵,未达到报废条件的不得申请报废,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不得擅自处臵。严禁压价处臵国有资产、截留国有资产处臵收入。
第十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制度,建立和完善单位内控机制,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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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监管等系统,健全信息监控机制,逐步建立预算单位会计核算集中管理平台。
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专项业务费的报批、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部门和单位设有大额专项业务费的,应当制定大额专项业务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外事、接待、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和国家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本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严禁向下属单位、服务对象、社会组织等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严禁使用虚假发票报销费用。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臵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应当制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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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不予报销。
加快建设公务卡网络系统,改善公务卡使用环境,确保公务卡便捷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物有所值原则,健全完善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臵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结余,应当收回同级财政。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以及供应商,不得采取其他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自治区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督,对一般性采购项目按比例抽验,对重点采购项目会同采购部门组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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