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权法
1. 物权与物 1.1 物
? 特征:非人格性(固定于人体内部的不是物)、原则上为有体物、人力所能支配、有独
立性、能满足需求(一滴水、一粒米不是物) ? 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 主物与从物:所有权不能分离
? 转让:没有约定,取得主物就取得从物 ? 抵押:看时间,设立抵押时在一起就有权利 ? 质押:看交付,交付时在一起就有权利 ? 留置:看留置 ? 原物与孳息:
? 股息不是法定孳息、未分离的果实不是孳息
? 孳息归属:天然孳息:1.按当事人约定;2.用益物权人(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典
权);3.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1.按约定;2.按交易习惯
1.2 物权优先效力
? 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 所有优先于债权:不动产一房数卖,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所有权优先 ? 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土地出租又设立承包经营权的,承包经营权优先 ? 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一房数卖,做了预告登记的优先于后面的买
受人 ? 例外: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在工程上的抵押债权、船舶优先权优先于留置权 ? 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
? 一般原则:“先来后到”;例外: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 抵押权的顺位:登记的按先后(登记只论天,同一天就是同意顺序,不论钟点)—
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未登记的按比例清偿 ?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1)留置权在后,则留置权优先;(2)留置权人在留置权后设
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3)所有权人在留置权之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不能优先于留置权;(4)质权设立在先的,质权优先;(5)质权设立在登记的抵押权后面的,抵押权优先
1.3 物权请求权
? 性质:
? 物权请求权不等于物权,是独立于物权的行为请求权 ? 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 可以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
? 返还原物请求权(参见占有部分):抵押权人没有;质权与留置权人有(一年除斥期间) ? 排除妨害请求权
?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妨害人包括行为妨害人(行为人,不是妨害物的物权人)和状态妨害人(对排除妨
害有事实上的支配力的人,如:妨害物的物权人)
? 消除危险请求权
1.4 物权法定原则
种类法定 内容法定 效力法定 公示方式法定 违反的例子 约定给不动产设立质权 约定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权能,例如:赠与后说我送给你的你不能送别人,不发挥物权效力,但发挥合同效力 约定未登记也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约定无效 未在指定机关登记,不发生担保物权效力 2. 占有
2.1 占有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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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力
法律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占有 要素:体素(管领与控制)、心素(有占有的意思)
2.2 分类
有权/无权 善意/恶意 划分标准 相关问题 是否有无权、债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前提; 监护权 是否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 ? 只是对无权占有的划分 ? 善意与恶意的责任不同: 1.折旧磨损的赔偿:善意没有 2.必要维护、保管费用支付的请求:恶意没有 3.毁损灭失:(1)都要返还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孳息 (2)善意自主占有,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 (3)善意的他主占有,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4)恶意,需要承担损害赔偿 直接/间接 间接占有要求对应的直接占有人是他主占有 以占有的意思为准,不以有没有权利为准 受雇用者的指示控制物,辅助人不是占有人,辅助占有人指的是“老板” ? 交付可以通过直接转移占有完成也可以通过转移间接占有完成 ? 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多层 ? 小偷的占有也是自主占有 ? 无权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情况,善意的自主和他主占有人责任有所不同 ? 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因此不能成为请求返还原物的主体 自主/他主 自己/辅助 单独/共同 ? 内部关系:数人对共同占有物使用范围争议时不能请求占有保护 ? 外部关系:其中一人侵夺时,其他人可以请求占有保护
2.3 推定
? 证明规则:占有人对占有主张无庸举证,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推定为自主、善意、和
平、公然
? 占有权利的推定具有消极性,不能以此作为请求登记的证明(P142例4)
2.4占有的变更、取得与消灭
? 占有状态的变更:有权—无权(租赁期满);自主—他主(必须要做出变为自主占有的
意思表示);善意—恶意(从不知道到知道) ? 取得:
2.5 占有保护请求权
?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侵占发生起1年内未行使,请求权消灭(除斥期间) ? 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上没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有权真有人可以主场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3. 物权变动 3.1 取得
取得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原物上面的所有负担消灭) 添附 附和 1.动产+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新物所有权 2.动产+动产:按份共有,若有可视为主物的,主物所有权人取得 按份共有,若有可视为主物的,主物所有权人取得 1.原则上归材料所有人 2.价值大大超过原材料的,归加工人 3.有约定的按约定(加工承揽) 只适用于动产,无主不动产归国家 1.添附丧失原物的,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行为人有过错的,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担保物权不因为添附而消灭 4.担保物权及于获得添附产物的人对新物的所有权 5.原物由于添附消灭的,担保物权及于赔偿金 混合 加工 先占 收取孳息、建造、生产、没收征收、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转移的 创设的 特定的 概括的 买卖、赠与、继承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买卖、赠与、质押 继承、企业合并 ? 区分原则:债权效果依据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依据物权变动规则判断
3.2 物权变动分类
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原则上需要公示) 分类 不动产物权变动 要件 1.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与权属证书不一致的,登记为准 3.原则上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继承、首次办理登记、法院文书执行、不动产灭失注销、权利人改名的可以单方申请 1.一般动产,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车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三 3.转让时约定一方继续占有的,约定生效时物权转移 例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设立转让不需要登记;但是转让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三 动产物权变动 一、几种非实物资产出质的需要登记 1.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电子提单)出质的,质权在登记时生效 2.基金、股票出质,在征求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其他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著作权出质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 二、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的 1.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 2.浮动抵押,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需要公示) 法院判决、仲裁、政府征收 ? 法律文书生效起发生物权效力; ? 只对形成判决生效,不包括给付和确认判决 ? 例子: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判决共有财产分割、判决合同撤销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判决 继承或受遗赠起发生效力 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例如:合法建造 不动产的,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不影响合同效力(区分原则) 继承、受遗赠 事实行为 3.3 交付
? 要件:转移占有、交付的合意 类型 现实交付 相关问题 约定交付地点 1.目的地交货:交货地转移 2.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交承运人就算交付 1.标的物不需要运输:买受人上门提货 2.需要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 未约定交付地点 观念交付 (总的来说,观念交付的物权变动不要求实际交付,出质的指示交付例外)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有改定不能作为质权的交付方式) 合同生效时就发生物权变动 通说是达成合意的时候物权变动即发生;例外是担保法出质的规定,需要书面送达直接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达成合意时即发生物权变动 ? 动产的一物多卖问题: ? 特殊动产(车船):交付>登记>合同先后;其他人只能主张解除合同、损害赔
偿等
? 一般动产:交付>先支付价款>合同先后顺序 ? 物的抛弃 所有权的抛弃 动产 1.有抛弃意思 2.有抛弃行为 3.有处分权 不动产 1.有抛弃意思 2.行为有效 3.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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