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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实务题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06-08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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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我国A外贸公司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散装)出口合同,规定1至4月份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增减4%,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装运条款为1月100公吨,2月150公吨,3月150公吨,4月100公吨,每月内不得分批。A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觉得可以接受,遂于1月、2月分别按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将货物装船并顺利收到货款,3月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货70公吨装上C轮,等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上75公吨,A公司在向银行办理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145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

付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时遭拒付。拒付理由是:(1)3月应装 150吨,实际装145公吨;(2)分别在青岛、大连装运,与信用证禁止封闭不符。请问开证行的

拒付是否合理?

答:没有理由拒付。 《UCP 600》第31条B款规定: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下货物装运上 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不同装运期、不同装运港,也不能算是分批装运。 1.不算分批装运 2.数量也在溢短装条款的允许范围类。因为A公司与B商的出口合同中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增减5%,3月份A公司装了124公吨属于允许范围内,而且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两批货不属于分批装运。因为它们有同一装运期,同一目的港,同一航线。

案例二 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生产产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千真万确的清晰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愣纸箱,再装入20尺的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变色、沾污,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1)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原因是: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的规定,这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因是商品本身的内在缺陷,凡属除外责任的损失,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责。

(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因为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性质的合同,条件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买方合同,买方即应付款。所实际交付的货物与红铜不符时,本案的进口商付款后可凭检验证书向出口商提出索赔。

(3)出口商对此负赔偿之责任。因为商品本身存在缺陷。

案例三 某外贸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企业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其他地方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于是,外贸企业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会理赔,为什么?

答:(1)根据国际货运保险市场的惯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起讫期限,也是采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可以从被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仓库开始生效,直至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为止。在本案例中,该外贸公司已将该批货

灌装并等待铁路转运至不同买主,说明保险责任已经终止,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或因为海运保险是保海水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损失的,这批货已经到了目的港的仓库,是在陆地上损失的,所以不能赔付。 另外,保单的条款里面都有注明,在遭受不可抗力的时候不赔付。台风,地震,战争,都是不可抗力,所以造成损失都不能赔付。

案例四 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10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

(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 (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

答:(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外商有可能未收到该信件,我方应尽快撤回发盘,并采用加急电报或传真等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到达受盘人,让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但由于客户尚未接受,则可以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因为按《公约》规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发盘人,发盘可以撤销。(3)如果是第六天上午9点发现,但客户已接受发盘,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接受该笔交易或承担违约的后果。

案例五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

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答: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承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UCP600规定,L/C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L/C规定的单据提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案例六 A公司以CIF条件向国外B公司出口草编工艺品一批。A公司根据合同要求备妥货物,在L/C规定的交货期内装运货物,随后制备符合要求的全套单据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向买方要求付款。这时候开证行通知,B公司称刚获知该批草编工艺品在海运途中失火全部焚毁,故B公司将不再付款,故开证行也将不再履行其付款之责。对此,你认为A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CIF是装运术语,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所有的风险损失,由进口商承担,出口商只负责承担运费和保险费,所以B公司无权拒付,A公司应提交正确

无误的单据索要货款,同时可适当对B公司的损失表示惋惜,并向B公司提交相应保险单让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七 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国际通用规格的化工产品。订购后不久,交货期届满前,接卖方通知,声称其生产该化工原料的两家工厂之一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我方可以拒绝对方解除交货义务的要求,可以要求对方延迟交货,因为交货期届满前工厂失火被毁,并不能说明卖方没有交货的能力。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

件已经破坏了履行合同的根本基础,致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全部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部分地影 响了合同的履行,则可部分地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或在一定时间内阻碍合同的履行,只能中止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但不 能解除有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一旦事故后果得以消除,仍然要履行合同。

案例八 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接开证行通知,声称开证行申请人已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答:出口企业应按期装运并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全套单据,要求开证行付款;因为根据UCP5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在没有得到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是不可撤销和修改的。

案例九 我某企业接到国外开来的一份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议付有效期为6月15日,装运期为4月/5月份。该企业于5月24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该企业随后制备全套合格单据,于6月15日向银行议付贷款。问银行是否会办理议付?为什么?

案例十 出口方以CIF条件信用证收付方式出口货物一批,信用证规定交货期为9月份,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方于9月20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清洁单据,于10月14日持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问银行是否会接受单据,支付货款?为什么?

案例十一 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按信用证要求制备全套单据。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按开证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案例十二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

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1) 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

(2) 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I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触,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3) 而该合同竟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案例十三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

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CY)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装上海轮运到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和 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该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答:(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但本案 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 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 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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