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力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1、转移劳动力必须坚定不移地走工业化和城镇化道路。一要促进民营经济、农村二、三产业和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城镇化和工业化两者相互依存,要从战略上结合起来,发展小城镇的核心是发展小城镇的经济,要制定政策采取措施积极引导和促进民营经济、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并向小城镇适当集中,这是发展小城镇经济的现实有效途径,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发展县城及交通便利,特色突出的中心小城镇,从而产生规模效益和聚集效益,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二要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实现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变。根据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经验和中国的现实,在人均收入达到1000美元左右的发展阶段,农民收入的提高主要依靠向非农产业转移,依靠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县所在的镇及交通便利的中心乡镇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渠道,可采取“离土不离乡”的就地转移方式。三要积极组织劳务输出。现阶段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增长,在未来若干年,农民外出打工收入仍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劳务输出的管理和引导,完善就业信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等社会服务体系,使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减少盲目性。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转移劳动力的关键是提高农民转岗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因此,要加大职业技能和适用技术的培训力度,政府“埋单”培训农村劳动者,我们充分利用今年国家六部给我县2000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的“阳光工程”这一契机,扩大培训规模。同时,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建立完善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等,优化培训专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提升人力资本含量,克服劳动力转移的素质“瓶颈”。
3、加大体制创新力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一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拆除壁垒,加快准市民向市民转变。要放宽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允许农民自主进城定居,解决农民在城市就业、住房、教育与城市居民不平等待遇的问题,统一城乡就业政策,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大开方便之门。二要进一步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使更多的农民都有缴纳保障金的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真正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三是规范用工行为。各级用工单位要按照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实行“凡是用工、务工一律签订合同”的用工制度。各劳动部门应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实际情况,完善用工制度,规范用工行为。
(三)树立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新形象。实践证明,基层党组织强,一强百强,党员作用好,一好百好。因此,要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让党组织的堡垒形象“树”起来,让党员的先进性“亮”起来,充分发挥他们在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带领村民致富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就农村基层党组织来讲,除要精心选好“领头雁”、配好配强班子外,还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好以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制度,做到该公开的真正公开,依靠制度管人管事,切实把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置于党内外的有效监督之中,构筑起“坚强堡垒”的形象。就对农民党员而言,要切实加强教育管理,严格规范党员言行,把维护稳定作为评议、考核党员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党员坚持起到“三个带头”,即:在发展农村经济中起带头作用,在执行政策、履行义务中起带头作用,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起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在群众中树立起“三个代表”的良好形象。同时,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强、党员作用发挥得好、在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起到积极作用的先进典型,以弘扬正气压歪风。通过抓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形象的塑造和树立,筑牢化解农村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从而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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