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临时设施应作固定资产处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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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应计入收入
通常情况下,临时设施是建筑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固定资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建筑企业在和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常常把临时设施费作为工程组成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建筑企业常把临时设施费作为所承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向建设方收取。《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建筑业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一定要把向建设方收取的临时设施费计入“工程结算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并计算相关税费,切记不能直接把收取的临时设施费与临时设施支出对冲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接上例,2009年5月,A建筑公司与B开发公司决算居苑小区工程款38500000元,其中含临时设施费500000元,则A建筑公司应把临时设施费500000元作为收入计算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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