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怡恬 刘介明 张 婷 高丽鹏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0)
摘 要:文章立足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际国情,文献搜集整理和实践考察两线并重,综合运用系统归纳,演绎对比等科学高效的研究手段系统、全面、深入探究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过程中的障碍因素,并充分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国情,对上述问题提出针对性更强、更具操作性的对策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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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院;障碍;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0.004
*基金项目: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新训练类)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1049713001)。
收稿日期:2015-03-14
1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
据2013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公布的数据, 2008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分别为245 264件和237 796件,年均增长率达到为37.57%和37.41%,是历史上案件数量增长最快的时期。
然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水平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投入司法资源却没有及时随着知识经济的热潮而提升。因此,为了更加高效公平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以法律为知识经济保驾护航、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接轨,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培养技术型法律人员就显得尤为必要。
2 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探索回顾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渐渐意识到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和专设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部门的必要性。于是1993年,北京市中级法院就成立了我国国内首个知识产权庭。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指出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大中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迄今为止,最高法院、全国31个高级法院、400多个中级法院以及被指定的100多个基层法院都相继设立了知识产权庭。
从1996年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同一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行政问题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立体”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并逐步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浦东模式”。“浦东模式”的形成可以说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审合一”模式探索迈出的的第一大步。此后,广东、江苏、山东等地法院陆续开始了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统一归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探索,也陆续出现了“西安模式”、“武汉模式”等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模式。
2013年,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提出。很快,“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字眼又一次出现在了同年11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建立更是势在必行。2014年8月31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进入实质性筹备阶段,将确保于年内挂牌。北上广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无疑将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产生里程碑式的意义。
3 知识产权法院建设障碍
3.1 普通法官难以满足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需要
法官是案件审判的核心,在极具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知识产权案件面前法官的判断能力和审判经验影响着案件结果的走向。并且,从近年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来看,知识产权案件对法官的业务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一些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中涉及的科学技术领域越来越尖端前沿,技术事实的认定难度较大;商业标志类知识产权纠纷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权利冲突现象明显;著作权保护超出了传统的文化意义,许多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数量较多,情况较复杂。
针对这一趋势,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如果依旧任用普通法官,那么受法官自身能力的限制,在庭审过程中其思路很容易被某一方当事人干扰,难以对案件事实做出清晰的判断,甚至难以认清案件争论焦点。不仅在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上存在困难,就连调查取证过程中究竟要针对哪些事实进行进一步调查都很难确定。
从维护司法权威,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来说,由于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面对知识产权案件时,难以准确的判断案件走向,使得在一审诉讼中难以维护被害人权益。此时,上诉程序固然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救济作用,但整体的司法效率却会因此降低,司法审判的威信力也会受到打击,长此以往必将陷入深深的恶性循环。这样的司法现状,无疑是与当前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3.2 知识产权案件诉讼面临程序衔接问题
知识产权案件除了专业性技术型较强之外,还可能会出现一个案件中民事侵权、和行政确权两大诉讼程序交叉出现的困境。例如在专利行政诉讼中,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行政案件,其中绝大多数是由于被控专利侵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反诉而形成的。这部分专利行政案件就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交叉进行。因而,这样一种情况就很容易发生:当事人对民事、行政孰前孰后的逻辑悖论无所适从;权利人不能承受确权诉讼的漫漫长路之重;行政程序成为被告拖延诉讼的手段以及行政机关从中立的裁判者到诉讼中的被告的尴尬;司法机关对同一问题产生不同认定的双向困惑。因此,诉讼程序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除此之外,当某一案件同时涉及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时,往往会由于检察机关的介入直接将案件带入刑事诉讼程序,而法院方则会运用目前刑事审判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即传统的“先刑后民”理论审判案件。在样的程序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提出,要求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而知识产权侵害的直接损失往往难以举证,容易出现“在先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侵权并构成犯罪,而在后的民事审判中却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情况,这不仅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大打击,还将降低案件当事人适用司法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积极性。
3.3 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司法环境堪忧
地方保护主义是也影响司法公正的一大障碍,尤其体现在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之中。在司法实践中分属两个省份的两个公司发生纠纷后,一方来到另一方所在地法院针对二者纠纷起诉时,当地法院往往会基于保护当地企业的理由,做出了明显有利于被告的判决,或者虽然确认了被告的侵权事实,但在判决的实际执行中采取消极被动态度,使得原告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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