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模式很重视保护农民的利益,所以基本上采取的都是“租金+分红+收入”的分配方法,也就是说不论合作社盈亏与否,都必须按照合同向农民提供相应的酬劳,农民则可以自主选择实物或者现金,在提取公积金、风险金、农机具折旧费等费用之后,剩余的部分按照股权的多少进行分配。这种模式使得村农、企业以及集体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统一,受到了社会大众的重视。
2.2 农村土地信托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2.2.1 土地信托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还不成熟,价格、供求、竞争等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农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还处于分散、自发和无序状态,无论是农户间的托付,还是农户与企业之间的托付,基本上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习惯。在没有法律的维护下一旦有违约情况出现,就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不利于后续土地信托的进行。所以单单依靠传统的协议方式是不科学的、落后的,应该在有效的法律庇护下签订协议。
2.2.2 农村土地信托主体的风险
信托委托人都拥有土地的经营权。从目前看来,农民由于自身的文化水平不高,所以对土地信托的认识不是很深刻,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也没有很积极主动,所以他们的权益很容易遭受到损害。第一,在信托刚刚设立的时候,农民的土地就被强制流转,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国情导致了政府成为了农村土地信托的主导者,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往往会去阻碍土地信托制度的发展;第二,农民通过土地信托而获得的收益始终无法保证,信托机构会利用自己在信息、技术、政策上的优势,故意在信托刚设立的时候就压低农民的收益。而且由于信托设立后,作为委托人的农民就不能亲自对自己的土地进行管理,这就会造成农民无法及时了解自己土地的盈亏情况,而这种知情权的流失也会导致农民权利的受损;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对农民以后的生活也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农民在土地被流转后,他们的正常的生活状态都会受到来自就业、社保等方面的压力。
2.2.3 农村土地信托的操作风险
农村土地信托具有的操作风险一般在于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受托人由于违规的操作或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而造成的信托风险。农地信托的受托人必须同时具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管理土地的丰富经验,当然对于信托市场发面的天赋也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并不是所具备驾驭农地信托能力的信托人都能同时兼顾到农地信托所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等多个方面,这样就会存在着信托机构躲避管制、不正确操作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信托人会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到合同的限制的,如果没有依法得到批准,是不能将承包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信托机构不得因为利益的驱使而去违规,自作主张地改变土地的用途;地方政府也不得凭借土地信托的名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裹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非法、变相搞工业开发区和“小产权”房建设。然而相较于农业利润的微薄,进行房地产开发无疑会带来丰厚回报。若信托机构不能很坚决地拒绝来自其他方面的利益诱惑,疏于防范风险,那么违法使用土地的事情就不能被杜绝,这对国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将会是巨大的。
2.2.4 农村土地信托的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一般分为市场风险和政策制度风险。其中的市场风险就是指代土地信托的模式,一般是由信托公司向信托主体筹集资金,再由政府向农民征收土地资源,然后再交由专业的公司经营。信托项目仅能够进行农业建设,其价值创造来自于规模化连片后,由专业服务机构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科技化、集约化运用而带来增值,但是农业企业及项目的盈利能力普遍不高,仅靠农业生产是很难带来足够的增值额的,且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信托项目的盈利风险。
3 农村土地信托的国外经验借鉴
3.1 日本“土地信托模式”模式
3.1.1 基本概况
日本由于受先天性条件的制约,自然资源匮乏,人均耕地少,在农业生产上不具有比较优势,如何高效地利用有限的耕地开展农业生产,是其一直关注的焦点。
3.1.2 日本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
日本的土地信托模式是先经过土地所有人把土地信托给信托机构,并从受托人投资经营受托土地的收益中获取报酬(见图1)。
在日本,土地信托大致划分为两种形式,包括出售型信托和租赁型信托。出售型信托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进行出售,受托人获得合同规定的中间费用后,剩余所得由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占有;租赁型信托指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受托人无权直接处置信托财产,在信托合同或契约期满后,委托人收回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日本土地信托制度对高效投资利用稀缺的土地资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3.2 美国门郡地区“土地信托模式”模式
3.2.1 门郡地区土地信托模式特点
门郡地区的土地信托起源于一个商人,他作为一个信托人首先买了一块土地,然后再将这片土地的所有权信托给了权威的信托机构,双方当事人签订信托合同或契约,由信托机构发行土地信托受益凭证,而销售土地信托受益凭证由信托人负责,土地受益凭证直接享有信托财产(土地所有权)的受益权,受益凭证的销售所得直接用于对土地的改造整理,再将土地出租给该土地开发商组成的公司。
3.2.2 门郡模式的工作要点
第一,利用土地保护手段的组合(即资金和地权的组合)来经营土地信托。
第二,有专门的志愿者负责土地管理。
第三,提高公众意识,门郡地区具有独立的生态系统,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十分重要。门郡工作联盟是门郡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的合作组织,是门郡地区的重要组成机构。2001年以来,随着联盟工作量的日益增多,门郡工作联盟开始积极发展志愿者,扩充人员队伍,努力寻求一种长久保护稀缺土地资源的责任经营体系。在土地工作联盟形成的时期,加入联盟的志愿者比较多,联盟就增加了新的土地工作目标,即在保护土地的基础上,恢复其生态的多样性。在土地联盟运行的初期,门郡工作联盟平均每季度有25个工作组(2005年),志愿者贡献了600多个小时的志愿服务。
4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完善的措施
4.1 确立农村土地信托配套法律制度的立法地位和指导思想
由于农村土地信托在国内并没有建立一个明确、系统的法规。因此应该尽量加快无论是农民还是政府对农村土地信托的认可程度和合法性,虽然在很多省份的许多农村,农村土地信托已经展开了试验,但在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上还是不能和其他的流转模式并驾齐驱。在信托还没有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新兴的土地流转方式,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即使有再好的效果也不会被市场广泛地接受。如果想要更健康地推广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合法和自愿是两个必须要遵守的的原则,在这过程中既要遵循信托理念,又要在经营管理农村土地方面懂得变通,只有这样农村土地信托才能健康、快速发展。这里的自愿是指,农民通过村里的规定流程,自愿决定该村土地信托与否,挑选受托人和信托其他相关事项。所谓灵活经营管理,可以根据不同土地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然后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土地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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