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网络反腐组织自身发展尚不完善
当前的民间网络反腐组织一般都是网民个人或者几个人临时发起的,其组织机构管理和运作过程缺乏专业性和可持续性,对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难以进行有效应对。有些民间网络反腐组织的知名度高,参与人数众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出现许多发起人一开始都无法预料的问题,甚至网络反腐的发展趋向会偏离原来的轨道。这使民间网络反腐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一方面一些网民确实发现了相关官员的违法行为并为此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他们反腐的方式又受到各方的诟病。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行为无论对个人还是团体,都能够起到提高效率、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网络反腐组织自身也应该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管理运作机制,增强网络反腐的实效性。
三、提高网络反腐实效性的对策建议
1.参与反腐的网民应提升自身网络认知能力
参与网络反腐事业的网民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水平,形成自己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提高判别网络事实的能力,不被网络舆论所左右,在发表个人言论时要做到不造谣、不传谣。网络反腐是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工具,而非对腐败官员打击报复、发泄不满的手段,更不可利用网络煽动网民的愤怒情绪,恶意陷害官员。这不仅不道德,也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对于政府的反腐决心和意志,网民应该给予充分信任,发现公职人员腐败问题应通过包括网络在内的多种形式及时向政府反映,并积极配合政府工作。网民还应自觉遵守网络反腐组织(网站)的规定,为形成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作出自己的贡献。
2.进一步完善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个人的利益,与公共无关。保护隐私权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保护隐私是保护公民的尊严。法律作为公民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以不同的方式对公民的日常生活和整个社会产生影响,也在以不同的方式保护个人隐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了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最根本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也分别有所涉及。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是间接的、原则性的,并不涉及隐私保护的实质内容。隐私权作为只属于个人领域的利益,如果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那么人格尊严将荡然无存。所以,对于保护公民隐私的相关法律还需进一步细化和充实,以便能够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3.建立互联互通的网络反腐机制
有效的网络反腐行动需要网络反腐组织、政府机关、公检法部门等多个主体的互联互通、密切配合。这一机制涉及主体多、范围广,理顺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提高网络反腐的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毫无疑问,政府在网络反腐机制构建中发挥着主导和枢纽作用。政府要密切联系网络反腐组织(网站)和公检法部门,对网络反腐组织(网站)反映的问题积极回应并介入调查,对调查结果及时向民众公布。作为网络反腐组织(网站)在反腐的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法律规范和程序正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公检法部门的工作。公检法部门对网络反腐组织(网站)要给予高度关注,对于各种举报要反应迅速,尽量避免迟滞效应出现。有效网络反腐互动机制的建立需要政府、民间网络反腐组织(网站)和公检法部门的共同努力、相互合作,而不能各自为战、割裂开来。
4.强化网络反腐组织的自我管理
许多网络反腐组织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缺乏清晰的发展思路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导致在反腐的过程中出现侵犯隐私、煽动网民情绪甚至涉嫌违法等不良行为。这不仅使得网络反腐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成为威胁社会安定团结的风险因素,更严重者可能还会涉嫌犯罪。网络反腐组织可以通过完善组织规章制度建设,建立网络反腐流程图,规范网络反腐程序,对违反组织管理制度的网民进行相关处理等方式,强化网络反腐组织的自我完善和自我管理。这对于提升网络反腐的实效性,推动网络反腐走上规范有序的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网络反腐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在反腐过程中激浊扬清的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当然,网络反腐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可回避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构建行之有效的网络反腐机制,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反腐氛围是众望所归。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政府、相关组织以及网民等各方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网络反腐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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