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法律起源的问题一样,某一既定法律秩序是否正义的问题根本无法在法律科学的框架内找到答案,也无法通过实定法结构性分析指导下的具体科学方法得到回答。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何者为正义的问题完全无法在科学的——或者说客观的——进路内得到解决。但是,即便我们可以像判断哪一个是醋酸、哪一个是做地基的石头一样客观地判定何者为正义、何者为非正义,正义与法律也应当被作为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加以考虑。如果非要说正义理念在根本上具备何种效用,那我只能说,它可以成为制定良法的示范,以及在良法与恶法之间进行区分的标准。②
我们还是需要思考,“什么是法律”与“什么是正义”的问题,能否通过科学,即客观的进路找到答案。
三、凯尔森对于知识的阐发
知识表现在命题中。知识包含对客体做出判断的可能性,而且这些判断必须客观上正确。或者,如凯尔森所说,命题(或者陈述、判断——在我阅读的范围内,凯尔森总是将这些术语等同起来使用③)是有别于作为“意志行为”之规范的“观念行为”。这是凯尔森规范理论中最为基本的概念界分。“规范并非一种陈述,也不是一种惯例,更不是一种描述。”④而命题(陈述、判断)却是一种“描述,即陈述的内涵——或者更为恰切地说,是陈述的意义——是对某事(物)存在状态的描述,也就是说某事正在发生、某物被以某种方法创制,尤其事物、生物或人类在特定情形下以某种特定方式实际做出的行为”。⑤实然导向的陈述具有真假值属性,并且“当它们同真实发生联通,真值的维度就可以得到显现,而并不取决于我们的意志状态。如果它们的值域为真,则它们在客观上就是真实的。例如,金属受热膨胀的陈述是真的,无论人们是否施加了使它为真的意图,且对所有的认知主体而言,它都是真的”。⑥认识到这一点十分重要,原因在于,凯尔森想要建构起“关于认知客体的判断”与“关于正义标准的判断”间的可比性。凯尔森认为,前者要求其真值对所有认知主体具有普适效力,后者的运作也展现出类似的要求,但其“只有在同判断主体发生意志关联时”才可以为真。在凯尔森看来,认知往往被视为一种精神行为或精神活动,是能够为认知主体所支配的,是一种旨在“认识自然或其他事物的真实面貌”并力求在认知层面“理性地解释它们真实存在的样态”⑦的活动。而这些都被嵌入陈述命题中,如凯尔森所言,陈述命题生成于“从对这一审视对象的思考与认知,到对另一检验对象的思考与认知,因此,陈述命题是具有真假值属性的”。①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鉴别真实陈述与虚假陈述呢?凯尔森的回答是,真实陈述是关于实存的判断。实存或“自然是一个同因果律相联系的事实体系”。②一个人只能通过“先验逻辑原则”来获取认知世界经验。③空间与时间的观念为所有认知经验提供形式,而人类的感觉则为认知经验内容的填充准备条件。如果知识或理性认知是可欲的,则上述必然被包含在陈述命题所属论域内的概念系统中,这便意味着,实存的内容“能够通过特有的客观方法被探明”。④因此,知识如何可能这个问题,必须关涉实存的事物本真,而绝非是理念构想。知识必须被限定为在所有可能情形中均为真的陈述命题,即陈述命题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为假。
陈述命题具有真值的理据是,陈述命题内容同描述对象真实情况间的符合性。其实,陈述命题的真值完全可以通过对其自身的考察得出,而法门便在于不矛盾律的应用:⑤建立起内部各命题间葆有逻辑一致的科学知识体系,该体系将陈述对象作为一种具有客观确定性的秩序来加以描述。⑥对于凯尔森而言,认知“必须承担一种与其认知对象相关联的活跃、富有生命力的角色。认知自身创造出了它的客体,这种创造活动并不囿于感觉、知觉所提供的材料,而是同认知活动的内在法则保持一致”。⑦如果认知被视作一种可以自主创制己身客体的活动,则问题由此产生:我们该如何妥善解释这一活动的成功与失败?而且,认知对象将会成为“取决于认知主体的相对范畴”,⑧成为受认知主体组织知识讯息的体系与路径支配的范畴。这说明凯尔森意识到,“在认知主体知觉体系中生成的真值只能是相对真实的范畴”,或者说,“客体自生型的认知活动所做出的判断仅具有主观效力”。⑨于是一切变得清晰起来,如果认知客体相对化的论断是正确的,则存在于“经验判断”与“价值判断”间的分野就消失了,它们甚至有同构化的趋向。凯尔森认为,就价值判断而言,判断主体“仅仅能够做出‘什么对于我自己来说是正义’的断言”。⑩经验判断的场域中也是完全相同的情况,凯尔森只能说烙铁对于他来说很重,此为真。然而,“对我(凯尔森)而言某事(物)是真的”这一表述很容易产生混淆,因为我们没有办法确切地知道,凯尔森说的到底是“烙铁很重”的事实,还是“他认为烙铁很重”的认知。
凯尔森明确认可了哲学相对主义的观点,即“仅仅承认相对真实与相对价值的范畴”。[11]但他同样认识到了真值相对主义立场的风险,即对信念与知识间所存在的差异的舍弃,这也是凯尔森所想要强调的问题。
凯尔森认为,他的假设能够通过“认知主体外在行为”的一致性得到确证。然而,认知主体外在行为的一致性,即所有的认知主体都提出了相同的经验判断这一事实,根本无法充当判定陈述命题真假值的标准。这实际上混淆了凯尔森在其他语境下所提及的“判断的客观性同判断行为发生频率”②之间的差别。但这确实就是凯尔森真值相对主义理论中固有的谬误。根据真值相对主义,“真”与“信以为真”间不存在丝毫差别。真值相对主义者必须否认在知识与信念之间存在任何差别,但凯尔森却主张此二者间的区分,并且相信他的真值相对主义理论能够为二者的界分提供运作空间。凯尔森的努力当然会失败,因为这必须以承认“真实”与“认知主体对真实的看法”之间存在差别为前提。凯尔森自己也认为,承认独立存在于人类认知范畴之外的“真实”是哲学绝对主义的核心观点。因此,凯尔森所谓的真值相对主义实际上仅仅是哲学绝对主义的另一版本。凯尔森在借助“认知行为”创制“事实间的一个共同世界”上取得成功,仰赖于分析工具的准确选取与恰当使用,但这种成功也只能算作基本成功。在我看来,凯尔森所运用的分析方式是对“真实与可能性”、③而不是“非真实与不可能”进行理性洞察。陈述命题的意义与真值必须回溯到绝对正确的观念行为的源头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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