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山寨’现象的知识产权题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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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从著作权方面分析,手机有的核心技术是由1组或者者良多组程序编制而成的,然后以芯片作为载体安装到手机。于是,手机该种技术应该属于计算机软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维护规模。有的生产商是将别人手机软件直接安装在其手机上;有的可能安装在“山寨”手机以前,会拜托他人对于该软件入行修改再安装。不管这类直接利用还是间接利用,均形成对于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损害。
二、从“山寨”手机经销商来望
销售“山寨”手机的经销商不少,其相对于于于普通老庶民对于手机应该有更深的了解,当他们从生产商或者者批发商购买手机时,应该就了解所购买的手机的质量尺度、手机新增功能、技术仿制于何种品牌手机,手机的商标摹仿何种驰名商标或者者注册商标,手机的价格大大低于真正品牌,于是可以推断出“山寨”手机经销商明知其销售的手机是摹仿、仿制的手机。依据《商标法》第5102条第2款、第5106条第3款的划定,销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除了非销售不晓患上是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实该商品是自己正当取患上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责任。《专利法》、《著作权法》有相相似的划定,由此,可以推断出“山寨”手机经销商应该也侵略的专利权或者商标专用权或者著作权。
(2)“山寨”春晚
网络上展天盖地对于“山寨”春晚评论,也有评论其是否是侵略了中心电视台的春节联欢晚会(下列简称春晚),笔者以为,从这点望,首先理当断定春晚这是否是属于中心卫视的商标。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判别别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案、字母、数字、3维标志以及色彩组合,和上述要素的组合所形成的标志。从该概念望,笔者以为春晚不然而商标,而且从其历经的时间,通晓规模而言,该商标应该认定为驰名商标,于是无论春晚是否是注册都应该遭到《商标法》的维护。如中心电视台的“统1首歌”注册为商标了,而且还有专门的标志,这也能够说明“春晚”也应该是商标。于是,以为“山寨”春晚侵略了商标的专用权。
此外,对于于编排播放“山寨”版春晚的节目内容是否是侵略作品人的著作权。1假设“山寨”春晚是免费的,也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用度,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这类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的第2102条第9款的划定,以为应该属于合理使用的规模,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存在侵略著作权的情况;2“山寨”春晚若是营业性演出并在网络直播中出现有偿广告,须经国家工商、文化部分行政许可,还患上通过国家税务登记,设立规范的财务账目,依法纳税。而其节目假设是模仿、改编别人作品或者者运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编排节目,则应该支付相干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以及财产权,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演绎作品还需维护原作者的权力、支付使用用度等,否则形成侵略著作权。
总之,“山寨”现象切当是对于主流的模仿,可能侵权别人的知识产权,打击权力人创新精神。然而“山寨”现象也有其踊跃的1面,在必然程度上有创新,且有益于个人言论自由。于是,从维护知识产权的角度动身,“山寨”现象固然有被规范的必要。对于于“山寨”现象这柄“双刃剑”,咱们无妨趋利避害,规避其侵略知识产权的“恶”的1面,又善待并发扬其“创新”精神这“善”的1面,加强媒体对于“山寨”现象的舆论监视力度,建立准确的知识产权维护观念。政府部分应绝快明确“山寨”产品与自主创新、独立开发产品的法律界线.明确划定“山寨”现象的最低道德底线。本文来源于免费范文网 ,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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