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领海声明》的主要内容
1958年的《领海声明》主要对新中国的领海制度作了如下几项基本规定:
第一,关于领海宽度问题。领海宽度是指从测算领海的基线起至其最外沿线之间的距离。对此,《领海声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涅)。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这项规定体现了国家主权,完全符合中国人民的利益,也是符合当时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但是,当时某些帝国主义国家把我国12海里的领海宽度说成是“不能接受的”,如美国拒不承认我国的《领海声明》,认为国际法只承认3海里领海,中国没有权利规定12海里的领海宽度。英国也表示不承认3海里以上的领海,并照会我国政府对《领海声明》表示异议。美、英这种说法和做法是毫无道理的,是对中国主权的粗暴干涉。
任何国家都有权确定自己的领海宽度:(1)作为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沿海国家所确定的领海宽度一旦宣布便立即生效,无需别国的承认,别国也无权提出释义,这一主张实际上是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任何人都不能对其主张加以限制。(2)一国的领海究竟应当多宽,当时各国之间并没有一致的协议,长期以来国际法也没有关于领海宽度的统一规定,各国从来都是自主确定本国的领海宽度。(3)世界上各地区沿海的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国家的海域接界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各国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也互有差别,因此,要求所有国家都有相同的领海宽度就等于说所有国家的地理条件是相同的,这是极为荒谬的。(4)沿海国有权在考虑历史、地理、经济、社会、国防等因素以及相邻国家的合法利益和国际航行的便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自己的领海宽度。
3海里并不像美、英所标榜的是领海宽度的唯一界限,也不是国际法普遍接受的规则。(1)历史上关于领海的宽度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如航程说、视力说、海上要塞围墙说、大炮射程说等等,其中3海里领海宽度起源于大炮射程说。1703年,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提出沿海国控制近海的宽度以大炮射程为限,当时大炮射程约为3海里,因此,1782年意大利法学家加林亚尼建议以3海里作为领海的宽度。后来,英、美等国家根据这一思想相继实行了3海里的领海宽度。但是,现代武器日新月异,越来越向精确、远程、智能化方向发展,另外,在海运方面技术的发展和其他方面的技术进步对3海里规则不能不产生重大影响,因此,3海里说早已过时。(2)由于各国的海岸情况不一样以及各种利益不一致,所以,与当时3海里同时并存的领海宽度还有以下几种:丹麦等国实行4海里的领海宽度;希腊等国实行6海里的领海宽度;墨西哥等国实行9海里的领海宽度;苏联等国实行12海里的领海宽度;厄瓜多尔等国实行15海里的领海宽度;萨尔瓦多等国实行200海里的领海宽度。由此可见,各国的领海宽度极不统一,3海里领海宽度只是海洋大国的一种主张,不能以此来否定或反对超过3海里以上领海宽度的合法性。(3)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取得民族独立的新兴国家一般主张较宽阔的领海,以达到维护本国的安全、保护其海洋资源、发展本国经济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主张3海里领海的国家逐渐减少,而主张12海里的国家在增加。到1958年中国发表《领海声明》时,世界上宣布12海里的国家有苏联、印度尼西亚等15个国家,因此,我国政府也自然有充分的权利和根据规定自己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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