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中负有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领导班子共同抓的良好局面,层层分解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针对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从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格执法,不断打牢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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