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认定为考试舞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因考试违纪或舞弊受处分后,再次违纪或舞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处分参照《南昌航空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二)因考试舞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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