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分级管理办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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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已提交系统的收展员不良品质行为调查取证;
3.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与其它业务部门提交的收展员不良品质行为资料移交机构“业评会”;
4.对“业评会”做出的处理决定根据公司的正式批文及时在业务员品质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
5.定期统计并公布各收展员品质等级状况。
(七)稽核监察部工作职责
监督各部门及时提交业务员不良品质行为,监督各部门提交的业务员不良品质行为能得到及时公正地处理。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2002年8月下发的《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业务品质评议委员会各成员工作职责》同时废止。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总公司寿险核保部、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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